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保证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54号)和《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常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2月26日
附件: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54号)和《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局或下属法律、法规授权单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应当本着精简、效能、必要的原则予以控制,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也不作重复规定。
四、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立项审查或者编制年度计划。
(一)各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制定计划建议,报局机关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局法制部门);需要制定或修订以本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本年度制定计划建议,报局法制部门。
下属单位认为需要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或本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其法制部门按照前款的时间要求制定计划建议,报局法制部门。每年1月30日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局法制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部门(或单位)、会办部门以及计划发布时间等内容。
(三)局法制部门根据全局工作安排,拟定年度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和以本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计划建议项目表,并在1月底前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决定。
(四)因形势发展变化或紧急需要等原因,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进行调整或增加的,各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的法制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局法制部门提出,由局法制部门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调整。
(五)局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掌握规范性文件项目的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五、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提出制定计划的具体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起草。涉及法律问题或重大、复杂事项的,起草部门或起草单位的法制部门应当主动告知局法制部门,局法制部门可以应其要求参与或者主动参与有关调研论证工作。
(一)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对照,由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单位的法制部门负责对调整对象相同或相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新规范性文件发布前报告局法制部门。如果现行规范性文件将被代替,应当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予以废止。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公文规范,做到结构合理,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文字简明。除内容特别复杂需采用立法体例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只需使用段落形式表述即可。
(四)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一般文件的施行日期应当规定在发布日期的30日之后;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六、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起草部门或起草单位的法制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局法制部门。
(一)说明材料,包括制定的背景和目的、制定的必要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见的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部门或单位之间的分歧意见和协调情况、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起草部门或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局法制部门负责审核。下属单位提交的送审稿,应当交由下属单位的法制部门先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局法制部门。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具有制定权限;
2.内容是否合法;
3.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5.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是否协调一致;
6.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三)局法制部门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因调查研究和协调论证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向起草部门或单位说明情况。
(三)局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时,需要征求局其他部门和下属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或被征求意见单位的法制部门应当在限期内答复。局法制部门审核意见与起草部门或单位意见不一致的,或经征求意见后存在重大争议的,可由局法制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局分管领导决定。
七、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与发布。以本局名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局法制部门审核后,形成草案提交局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经集体审议通过的草案定稿报请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布。
以本局名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进行统一编排文号,其编号为“常交规〔年度〕XX号”,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局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即为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之日。
八、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以本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文件起草部门或起草单位的法制部门应于1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制定说明一式三份,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一份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等规定的报备材料提交局法制部门,其中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间隔不足30日的,必须在制定说明中充分阐述理由。局法制部门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的5日内起草备案报告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九、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根据《常州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办法》(常政办发〔201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制作自评价报告,报局法制部门。
自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2.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以及绩效性的分析和评价;
3.评估结论和建议。
(二)制定时所依据的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以及市政府评估实施机关要求进行评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评估。
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局法制部门每隔2年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局各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失效或废止意见报局法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参照本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执行。清理结果由局法制部门提交局主要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十一、本局起草的报请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局法制部门配合起草部门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对未编制或者未列入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报送,局法制部门和起草部门负责配合。
十二、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以及本局下属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常州市法制办。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3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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