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常宗许决字[2013]第2号
新北区佛教协会 :
你(单位)申请 设立魏村清溪寺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范围:组织举办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的捐赠;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依法举办社会公益事业。
本行政许可属于:
□不附期限的行政许可
□附期限的行政许可,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期限的行政许可期满后,行政许可将终止。如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 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印 章)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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