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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和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增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治能力,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市范围内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指导筹备工作,成立业主大会;能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指导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监督管理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对物业管理委员会运行情况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就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运行工作开展培训。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组建条件
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划定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散居住区(楼)可以结合基层治理和老旧小区改造等,按照规定推动整合物业管理区域并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三)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多次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四、具体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代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二)(三)(四)(五)(六)项涉及业主大会职责时,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依法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并将共同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十五日。
五、成员构成
(一)坚持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党员担任。充分发挥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公职人员、网格员以及社区志愿者在社区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一般为九人以上十三人以下单数,具体包括业主成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建设单位等指派的成员,业主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对有未依法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不履行业主义务、侵害业主共同利益行为的业主,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中对其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作出限制性规定。
六、组建程序
(一)符合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就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构成、业主成员的资格要求、推荐方式、推荐期限等。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七日。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指派人员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七日。
七、运行管理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组织召开。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召开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签名同意后通过,决定文书加盖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决定文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七日。(四)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八、其他事项
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参选人员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市范围内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运行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意见。其他物业项目可以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6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