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指导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规范化管理,结合《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具体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的极端重要性,立足我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发展实际,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政策引导、强化业务指导,创造有利于加快解决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问题的良好政策环境,逐步妥善解决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各环节安全问题。畅通审核审批途径,允许企业建立符合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允许企业建立起合乎规范的自用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引导企业科学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设施,多方位解决危险化学品仓储问题,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安全生产秩序稳定。
二、适用范围
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产品生产、加工以及配套辅助设施,且使用量及储存量较多的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量及储存量较多是指常年使用一个或多个品种的危险化学品,需要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中间仓库、化学品储存设施仓储的。
三、具体举措
(一)统筹优化全市危险化学品存储方式
各地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分析全市冶金等工贸领域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需求,统筹优化全市危险化学品存储方式。一是畅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建设的审核审批途径,允许企业建立符合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最低限度满足危险化学品专业仓储的需求。二是满足企业正常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新改扩建符合规范的自用危险化学品中转仓库。三是探索建立专业配送平台,针对需求量较大的常见危化品及使用危化品较多的行业,对接周边及本市内危化生产企业,开展统一配送,杜绝违规超量存放。四是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要考虑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产业布局需求,结合本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编制工作,研究新增提供专业仓储服务的危险化学品库。
(二)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设施建设
1.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将配套的危化品储存仓库及储存设施一并纳入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范畴。企业在完成立项、规划用地、生态环境、应急、消防、水务、防雷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设施。对于已经建成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但手续不完整的,应在各辖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完善备案手续,委托具备行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诊断设计,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实施改造,重新履行建设程序,取得相关手续。无法通过改造达到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在仓库内存放危险化学品。
2. 生产经营单位利用作业场所的合法建筑作为中间仓库的,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要做好中间仓库布局和防火分隔,并注意正确理解危险化学品类别与储存要求的关系,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中间仓库的应靠外墙布置、储量不得超过作业场所一昼夜的需要量。
3.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用于生产的,存放量应符合相关规定。甲、乙类物质与房间容积的比值、总量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最大允许量,同时存放量不应超过当班使用量。
4. 企业可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储存量配备相应类型和规格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设备。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应牵头编制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设备(非建筑类)地方性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应满足防震、防洪、防涝、防撞、抗风载、抗雪载等相关要求。各地要积极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设计满足规范的各类危化品储存设备(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除外)。
(三)夯实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责任
1. 企业应完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完善覆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化学品使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开展风险辨识,制定相应管控措施,如实上报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实施闭环管理;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制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2. 企业生产过程中涉及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并设立周转仓库及储存设施的,应委托相应评价资质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设置条件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3. 各地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通过重点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暗访暗查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利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刑事手段的惩治震慑作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各环节的安全风险,加强组织领导。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等部门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统筹解决推进过程中遇见的相关问题。
(二)强化履职尽责,压紧压实责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规范手续办理,充分发挥各种专委会、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在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做好相关手续完善工作,稳妥推动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化解。
(三)加强工作力度,严格督查检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对等冶金等工贸企业危化品储存、使用工作进行联合督导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对经安全论证不能满足安全条件的要一律停止使用,要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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