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红梅路路内停车泊位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23-000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23〕10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3-01-16 公开日期:2023-01-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红梅路路内停车泊位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红梅路路内停车泊位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常州智慧停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核定红梅路路内停车泊位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7〕37号)及《关于天宁区、钟楼区路内及道板停车泊位运营管理的会议纪要》(常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等文件精神,现对红梅路路内停车泊位(位于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路,45个)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车型

停放时间

收费标准

备 注

 

白天时段

8:0020:00

1小时以内

4/半小时

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小时以外

5/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白天时段连续停放最高不超过90元。

夜间时段

20:00—次日8:00

1/小时

夜间时段连续停放最高不超过5元。

说明:

1. 中型、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2. 车辆连续停放时间横跨多个时段,按照每个时段的收费标准累计收费,免费时段不重复享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汽车停放服务费:

(一)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二)下肢残疾驾驶人员驾驶汽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三)接送学生的汽车在小学、幼儿园等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四)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和殡葬车;

(五)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时间单次不超过30分钟的。

二、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