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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3-0003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3〕137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3-06-09 公开日期:2013-06-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大检查
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常建〔2013〕137号

 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此高度重视,6月6日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再次作出重要指示。6月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吉林“6·3”火灾等多起重特大事故情况,传达了中央领导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大检查,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大检查,督促有关建设各方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一)检查范围: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方式:本次检查采取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对所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市城乡建设局以督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时间:2013年6月10日—7月10日。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即日起要立即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6月15日起对本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全面检查。期间市城乡建设局组织专项督查、抽查。

    三、检查内容

    1.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监理等到岗情况。

    2.现场安全防护情况。着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以及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安全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消防、施工机械等情况进行检查。

    (1)彻底排查各类脚手架的安全隐患,特别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依照有关安全技术规定进行严查。

    (2)针对汛期雨水较多的特征,重点检查基坑、围墙、建筑物和生活办公区域周边的防护设施,防止基坑、围墙坍塌和滑坡事故发生。

    (3)检查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安全隐患,防止模板坍塌事故发生;

    (4)认真检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5) 检查外电线路(高压电)与建筑物、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等安全距离以及施工用电的安全隐患,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6)检查洞口临边安全防护设施,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发生。

    (7)检查施工消防安全。检查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落实情况,重点部位和各类易燃易爆作业、生活区域防火安全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面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全国第十二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按照省、市、局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立即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制定排查计划,迅速组织人员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真正把责任落到实处,抓到细处,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突出重点,强化整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把检查责任落到实处。应根据施工重点部位、重要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建立隐患登记制度。各企业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突出事故易发的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深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整改。特别是现场监理应主动履行职责,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本次检查要全面、系统、彻底地排查隐患。既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检查中发现相关责任单位未开展自查自纠,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将对其通报批评,问题突出的将按照《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记为不良行为并严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相关工作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请于6月22日前报送常州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电子文档发送至ajzh111@126.com。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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