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浏览次数: |
|
各辖市(区)科技局、科协,常州经开区科技金融局、科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有序发展,现将《常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请于2023年5月31日前按准入具体要求和流程重新完成审批登记。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8月30日
常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办发〔2021〕3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科技规〔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准入审批、在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宏观指导。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和监管,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公开便民原则。
第五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举办者条件
第六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经依法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双方合作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七条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第十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市(区)XX(字号)科技培训中心,营利性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市(区)XX(字号)科技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第十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十五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师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3人。
第十六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除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
(三)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七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第十八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第五章 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第二十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
第二十一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
第六章 办学场所
第二十三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固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
(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招收14周岁以下中小学生的,其场所须符合适龄学生活动场所要求,办学用房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
(四)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其他类别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六)办学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24小时培训场所和培训过程监控全覆盖、无死角,监控内容实现“云存储”6个月以上。
(七)所有科技类培训机构均由规定的校外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对社会予以公布,禁止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管理规定。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风险的,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 科学实验活动应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必须安排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人员管理等要求须与中小学实验室要求一致,并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标准》(20200522212501)执行;涉及仪器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须按照《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GB 21746-2008)》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充分的资金保障,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开办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要求,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培训内容及课时、收费项目与标准、预收费监管账户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便于学员和家长了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出现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签订《常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两者同时进行的,应选取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并主动开具规范发票(含电子发票)。
第二十八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分账管理,并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取的培训费用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并纳入常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管理平台监管。
第九章 准入登记
第二十九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人,须向所属县(市、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借批准文书和登记材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纳入规定的校外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后,方可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等活动。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的具体要求及流程,对本行政区域内申办的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准入登记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并及时将辖区内科技类培训机构批准办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条 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按各地设置的准入具体要求和流程重新申请报批,一经登记准入,信息永久保存,不得删除。对不达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终止培训活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时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第三十一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培训。
(一)依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有关部门撤销法人登记或营业执照的;
(三)被撤销批准文书的;
(四)因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培训教育活动的;
(五)培训场所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常州市科技局、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关于校外科技类培训机构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附件:
4.《常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及《常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