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MB1681397/2020-0005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市监法〔2020〕14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0-09-18 公开日期:2020-09-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常市监法〔2020〕146号

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将《关于全面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法规处。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18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全面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市监法〔20191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9号)以及《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大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录、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得到显著提高。

二、任务措施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应当不断健全执法制度体系、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法形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执行“三项制度”。

(一)全面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应当坚持“谁执法、谁公示,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要求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在政府信息公示平台、门户网站等,依法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行政执法公示与“不见面”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权责清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府信用信息公示等实现信息共享。

1. 强化事前公开。根据机构改革进程,及时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在公示平台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等,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由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2. 规范事中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亮明身份,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按规定规范着装、佩戴标识。要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服务指南、填报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 加强事后公开。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并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要求,每年1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

4. 建立健全执法信息更新、更正及撤销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做好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更新;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更正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书面要求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行政执法决定有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等情形的,应当自前述情况出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全面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音像(照片、音频和视频等)等记录形式,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5. 完善文字记录。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文书格式,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全面规范行政执法用语。按照省局制定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评查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执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的电子化管理,探索对以“不见面”形式进行执法活动的电子执法文书和案卷实行规范化管理。

6. 规范音像记录。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全程音像记录的其他执法活动或者执法场所,执行全程音像记录;对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或者直接进入行政相对人场所的行政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听证、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要符合规定要求,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音像记录场所,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7. 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记录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发布记录资料。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音像资料。

8. 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记录资料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9. 明确审核机构。法制机构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市场监管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10. 明确审核范围。要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具体包括: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的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1. 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渠道告知、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等进行审核。对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要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裁量权适用、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要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针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要对是否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形成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经与法制审核机构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承办机构启动协调机制,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2. 明确审核责任。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要将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归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人员、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及人员、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应当各司其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全面执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执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省、市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考核有结果,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健全制度体系。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强化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强化信息化保障。要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执法信息管理。主动对接国家和省有关执法数据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加快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强化智能应用,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为“三项制度”的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开展培训宣传。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执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全方位、多渠道地宣传典型经验、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加强“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辖市(区)局要积极报送在执行“三项制度”方面的典型做法和案例。市局将适时对“三项制度”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全面执行“三项制度”工作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