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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091/2021-000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供总【2021】21号 发布机构:市供销社
生成日期:2021-10-14 公开日期:2021-10-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市供销总社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常供总【2021】21号

各辖市(区)供销合作社、常州经开区供销合作社:

为加强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推广和规范使用,进一步提升标识的社会影响,现将《常州市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中国供销合作社

标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规范使用,加强对标识制作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维护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品牌形象,提升供销合作社的社会知名度,提高供销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力和内部凝聚力,依据《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标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

第三条  标识的著作权属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四条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各辖市(区)供销合作社和基层社享有标识使用权。

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指导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有标识使用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社,是指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基层社“一社一卡”管理系统的各类农村服务组织。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等。

本办法所称指导的社会团体,是指接受供销合作社业务指导的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联盟等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其他经营服务组织,包括系统开放办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以及农资、日用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网点等。

第六条  标识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供销合作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管理。

第二章  标识使用

 第七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标识使用必须符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的要求,不得变体、变形、变色。

第八条  标识可以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和其他需要的场所使用。

标识可以在办公事务用品、公共关系赠品、宣传用品、媒体资料和相关出版物等物品上使用。

第九条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各辖市(区)供销合作社和基层社应当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使用标识。

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出资企业、指导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使用标识,应当先向所在辖市(区)供销合作社备案,并说明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

第十一条  与供销合作社相关的其他组织使用标识,应当向所在辖市(区)供销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标识。

跨辖市(区)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标识,必须说明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二条 除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各辖市(区)供销合作社和基层社外,未经备案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标识。

备案或申请使用标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时,继续使用标识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标识。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十三条  各辖市(区)供销合作社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标识的宣传推广,审核本区域范围内组织的申请,指导和检查本区域范围内的标识使用。

第十四条 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对各辖市(区)供销合作社的标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基层社的标识使用,由辖市(区)级供销合作社统一负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辖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和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情形,应当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由备案或批准的供销合作社中止或取消其标识使用权。

第十六条 有下列侵害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贬低、损毁标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标识的;

(三)在与供销合作社无关的活动、场所中擅自使用标识,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标识的;

(四)其他侵犯标识专用权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授予使用标识的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组织,应当规范使用标识、合法经营。标识的授予使用,并不意味着被授予使用标识的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组织与供销合作社存在隶属或关联等法律关系。被授予使用标识的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组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任何违法、违约行为的,由其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登记备案表

使用单位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使用用途

 业务经营

主题活动

使用范围

牌匾 

网站

其他

(请说明

使用场所

使用期限

单位简介

               (可另附页)

                (单位盖章)

                   

备注:1. 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时,继续使用标识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2. 另请提供备案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申请表

使用单位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使用用途

业务经营

主题活动

使用范围

牌匾 

网站

其他

(请说明)

使用场所

使用期限

单位简介

               

                       

 

                           (可另附页)

                        (单位盖章)

                           

辖市(区)

供销合作社

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备注:1. 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时,继续使用标识的应当重新申请;

2. 另请提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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