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强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监管,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推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20〕3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就调整常州市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常州市城乡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城建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的审核、汇总等工作。
二、年度信用评价是针对建筑业企业在本市全年建筑施工活动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筑市场行为等方面,以建筑业企业全年在我市取得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为基础进行的综合评价。建筑业企业年度评价结果分为“AAA”( 相当于优秀)、“AA” (相当于良好)、“A”( 相当于合格)等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参加年度信用评价:
(一)注册地为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有效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市内企业)。
(二)注册地为常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取得有效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施工满二年且每年有一个及以上已办理《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单项)的工程项目,可以参加首次常州市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
(三)在上年度通过信用评价且本年度有在建工程的市外企业,可继续参加常州市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
三、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集中申报评价,由建筑业企业通过“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平台”自主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1月1日—20日,2月底前发布评价结果。
四、信用评价得分取该企业评价周期内根据《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常住建〔2021〕105号)的规定所得月度信用分的平均值。
(一)信用主项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得分列前30名(含)为“AAA”等次,得分列第31至100名为“AA”等次,得分列第101名(含)以后定为“A”等次。
(二)信用主项为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得分列前10名(含)为“AAA”等次,得分列第11至30名为“AA” 等次,得分列第31名(含)以后定为“A” 等次。
(三)无月度信用考核得分且通过年度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统一评定为“A”等次。
五、评价周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取消或不予通过年度信用评价:
(一)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列为“市场准入限制” “重点监控”和作为问题典型被通报处理的;
(二)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起(含)以上建设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且承担责任的;
(三)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中连续两次被列为反面典型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处于暂扣期内的;
(五)违规使用注册人员证书或涉证投诉举报未按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妥善处理的;
(六)连续两个季度未上报江苏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
(七)日常信用考核扣分累计超过12分的。
六、市城建中心对申报年度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得分及相关评价信息进行汇总,同时征询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年度信用评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城建中心进行汇总。市城建中心根据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提出全市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意见,报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后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各辖市(区)不再另行设定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七、通过年度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由市城建中心发放《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电子版,有效期一年。
未通过年度信用评价或未申报年度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按项目办理《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单项)电子版。
八、常州市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全市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评优评先、各类保证金减免、差别化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将常州市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评审因素或定标标准,鼓励招标人选用信用评价等次高的建筑业企业。
(二)在建设工程评优评先方面,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信用评价等次高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市级表彰中,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等次应为“AA”及以上,优先推荐信用评价等次为“AAA”的建筑业企业参评省级各类表彰。
(三)建设单位可对信用评价等次为“AAA”的建筑业企业减免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四)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年度向人社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人社部门可将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参考依据。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行差别化监管的依据。对信用评价等次为“AAA”的建筑业企业可减少监督抽查频次,对未取得信用评价等次的建筑业企业加大监督抽查频次。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行业协会做好信用评价等次为“AAA”级的建筑业企业的推介宣传和服务工作。
九、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公平、公正。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常建〔2008〕182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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