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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大学生创业载体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6-0008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6)165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6-07-01 公开日期:2016-07-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印发《常州市大学生创业载体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大学生创业载体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6)165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常高校: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载体建设,不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特制定《常州市大学生创业载体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日

    

                                   常州市大学生创业载体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不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创业载体,是指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孵化)场地和专业化、全方位的创业服务的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以及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实践和预孵化场地、服务的创业苗圃。

    第三条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市十大产业链建设和各辖市(区)产业布局特点,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的原则,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载体建设,以高层次、高水平、多元化、多功能的大学生创业载体来引领示范,不断完善政策扶持、载体建设、创业培(实)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努力使更多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在成功创业的同时带动社会就业。

    第四条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大中专院校、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做好大学生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大学生创业载体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为入驻创业实体(项目)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孵化)场地和孵化服务,不断优化服务方式,落实优惠政策,促使入驻创业实体(项目)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载体,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场地设施。有发展规划以及一定规模、可自主支配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场地,配套设施完善。

    (1)市级大学生创业园:

    ①市场型,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②楼宇型,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③门面型,至少由3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5平方米;④厂区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⑤田园型,面积不少于3000亩。

    (2)市级大学生微型创业园: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市级大学生创业苗圃: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2、组织机构。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和专门的服务场所,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3、创业服务。有多元化创业服务平台,对创业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跟踪服务,为创业实体(项目)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创业培(实)训、创业孵化、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一条龙”、“一站式”服务。

    4、管理机制。有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创业实体(项目)的市场前景、产品技术水平及产业化程度、技术开发能力、投资规模、商业模式、团队建设、盈利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健全实体(项目)入驻和退出机制。

    5、政策扶持。对大学生创业实体(项目)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载体的,由创业载体为其免费提供一定面积的经营(孵化)场地,并积极帮助其落实一次性开业补贴、带动就业奖励、社保补贴、项目资助、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6、孵化规模。有一定的孵化规模,大学生创业占有相当的比例。

    (1)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不少于30家,其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达到30%以上,当年新入驻实体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达到50%以上。

    (2)市级大学生微型创业园:入驻实体不少于15家,其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达到60%以上。

    (3)市级大学生创业苗圃:入驻项目不少于15个,其中初始创业的大学生达到80%以上。

    7、带动效应。入驻实体实现1人创业、平均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合法经营、用工规范。

    具体创建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在常州市范围内各类新建或已建的创业中心、高新技术园区、软件园、科技园、农业产业园、小企业孵化园、高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等,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级大学生创业载体。

    建立市级大学生创业苗圃、市级大学生微型创业园、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申报梯次,已被认定为较高层级的市级创业载体不得再次申报较低层级的载体类型。

    第七条 评估认定程序。市级大学生创业载体按照申报、审核、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1、申报。由各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组织本辖市(区)内有意向单位向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报;大中专院校创建的创业载体由各院校直接向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报。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常州市大学生创业载体认定申报表》(附件2);

    (2)大学生创业载体经营资质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非独立法人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3)大学生创业载体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业载体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管理制度,入驻实体(项目)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4)大学生创业载体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外聘专家等情况;

    (5)《大学生创业实体(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2、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评估。根据审核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

    4、公示。对拟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载体的,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5、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载体,并正式行文、统一授牌。

    第四章 专项扶持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经认定的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园,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扶持;升格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园,追加20万元的专项扶持;升格为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再追加50万元的专项扶持。

    经认定的常州市大学生微型创业园,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专项扶持。

    经认定的常州市大学生创业苗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扶持。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常州市大学生创业载体进行考核,考核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常州市大学生创业载体和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资格,并酌情追回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常州市大学生创业载体的资格:

    1、大学生创业载体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入驻创业实体(项目)违法违规经营的;

    2、大学生创业载体被入驻创业实体(项目)有理投诉查实三次以上,仍不及时整改的;

    3、不能为创业实体(项目)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或不能提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人社发〔2013〕98号)同时废止。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常州市大学生创业载体创建标准》;

    2.《常州市大学生创业载体认定申报表》;

    3.《大学生创业实体(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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