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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行政复议和仲裁为民服务中心环境整治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16-0016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6〕209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6-08-30 公开日期:2016-08-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排除消防安全隐患,优化服务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改善市容市貌,原则同意你办实施常州市行政复议和仲裁为民服务中心环境整治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行政复议和仲裁为民服务中心环境整治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常发改〔2016〕209号

市仲裁办:

    你办常仲办〔2016〕6号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排除消防安全隐患,优化服务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改善市容市貌,原则同意你办实施常州市行政复议和仲裁为民服务中心环境整治项目。

    二、该项目位于天宁区劳动中路218号,主要建设内容为打通西侧进出通道,修复改造院内道路、雨污水管和围墙,更新消防及生活用水、强电、弱电、监控、路灯等管线,改造原一幢2层车库及辅助用房、出新一座锅炉房,拆除烟囱和原运河指挥部临时用危旧平房,整理院内绿化等。

    三、该项目匡算总投资538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475万元,其他费用37万元,预备费26万元,项目建设资金由你办筹措解决。

    四、请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项目规划、环保等各项前期手续,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建安、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报前,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行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六、本项目建议书批复仅作为你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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