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投诉案件处理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理投诉案件的范围: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2.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
3.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
4.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条受理投诉案件的条件:
1.投诉请求未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
2.投诉人投诉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该损害情形发生在其为被投诉单位的在职职工期间;
3.投诉人所投诉的单位,应属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
第四条受理投诉案件的方式:
1.投诉人至分中心、归集管理处或其他指定部门直接投诉。
2.投诉人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投诉。
第五条投诉人上门投诉的,需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投诉人身份证件;
2.当事人双方形成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的《裁决书》、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等;
3.投诉人原则上应提供在职期间工资收入方面的证明材料;
4.投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第六条投诉人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情况的,需如实提供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三、四款任一情况的,接待人告知其携带本规定第五条所需材料至处理部门核实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投诉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证明、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合法证明,应当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经投诉人和接待人双方签字后留存。
第八条接待人应当审核投诉材料是否确定充分,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投诉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投诉申报单》。接待人收件后,应向投诉人出具《住房公积金投诉收件单》;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投诉人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案件受理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优先采取行政调解方式。调解处理完毕的,应将有关资料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条投诉人或被投诉单位不同意调解以及调解不成的,可将相关投诉及调解材料一并移交转入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13日发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投诉处理操作规定》(常公积金〔2009〕14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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