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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市体育局直属单位维修改造及设备器材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5x/2015-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体发〔2015〕4号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生成日期:2015-01-19 公开日期:2015-01-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规范直属单位维修改造及设备器材采购等工作,切实保障各训练、科研、场馆等单位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市体育局直属单位维修改造及设备器材采购管理办法》。
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市体育局直属单位维修改造及设备器材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体发〔2015〕4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市体育局直属单位维修改造及设备器材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基层单位设施设备采购及维修改造管理办法》(常体发〔2011〕14号)、《基层单位设施设备采购及维修改造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常体发〔2011〕104号)停止执行。

        常州市体育局

    2015年1月19日

市体育局直属单位维修改造及设备器材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直属单位维修改造及设备器材采购等工作,切实保障各训练、科研、场馆等单位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直属单位要在本单位的年度预算中,考虑场馆校舍及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零星维修、小额零星采购等资金安排,并自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直属单位的重大维修改造项目,由产业处会同竞训处、财务处、监察室等处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直属单位维修改造及设备器材采购等工作要切实坚持“安全实用、节俭节约、严格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场馆校舍、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推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一节 维修改造项目管理

    第七条需提请市体育局安排实施的重大维修改造项目,各直属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下一年度拟组织实施的维修改造项目相关情况,向市体育局提出书面请示,包括维修改造的原因、内容及资金预算等。超过申报时间节点的,市体育局原则上不再接受新增项目的申请。

    第八条市体育局接到直属单位重大维修改造项目申请报告后,按照公文办理流程处理。竞训处负责从改造的必要性等角度出发,对直属训练、科研单位提出的申请项目提出初步意见;产业处会同财务、竞训等部门,进行现场查勘,对维修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对申请的预算进行审核,形成实施办法、预算方案等综合维修改造意见,报局领导研究决策。

    第九条市体育局根据直属单位维修改造项目的内容和资金总量等情况,统筹拟定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条产业处会同项目实施单位、使用单位,共同履行有关基本项目建设程序。

第二节 设备器材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设备器材主要是指训练、比赛器材、科研医疗器械、药品、营养品、试剂、后勤保障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直属单位为本单位采购所属需设备设施设备器材的采购主体。

    第十二条对于专项训练器材的采购,各直属单位年初应根据训练需求和经费预算,合理制订全年采购计划。全年采购计划经竞训处、财务处、局领导流转审核同意后,由各单位严格对照该计划自主实施训练器材的政府采购工作。财务处会同竞训处、产业处、监察室负责做好政府采购的对外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一节 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对重大维修改造项目,产业处根据体育局文件会签意见,委托代建单位或各直属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组织施工图设计、预算及标书编制、工程立项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范推进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产业处会同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把好施工材料关、施工质量关,按计划控制好施工进度和维修改造成本。

    第十五条维修改造项目的付款要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经经办人、产业处、监察室、财务处、分管局长、局长会签同意后,由财务处进行拨付。

    第十六条维修改造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产业处会同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办好交接手续。产业处、财务处会同代建单位,及时组织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供完整的决算资料,报送造价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定。

第二节 设备器材采购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直属单位每年小额零星采购训练器材不得超过5万元,其他训练器材采购均需按《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因运动员训练参赛服装存在项目差异和特殊要求,且尺码各不相同,备战经费中运动员服装等经费,由市体育局按800元/人直接下拨至各直属单位,基层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未列入全年计划,因比赛训练急需采购的专项器材,由各直属单位上报采购请示,经竞训处、财务处、局领导流转审核同意后,自主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军体校所需添置训练比赛用的枪支、弹药,除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外,还应按照上级和公安部门对枪支弹药的采购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项器材完成采购后,采购款项由基层单位直接支付供应单位。在支付前一周按合同约定付款额提出拨款申请。竞训处、监察室、财务处负责对计划执行、合同执行、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核,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拨款程序后,由财务处将该款项拨付给基层单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察室会同产业处、财务处、竞训处等部门,全程监督直属单位重大维修改造项目、设备器材采购等工作的规范实施。

    第二十三条专项器材完成采购后,合同副本等相关资料分别报市体育局竞训处、财务处备案;直属单位重大维修改造项目完工后,由产业处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局办公室等部门,做好相关建设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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