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水利局、发改(经发)委(局),常州经开区农工局、经发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和《省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制度考核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6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用水效率,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经研究,决定在进一步加强省级节水型企业创建的基础上,开展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创建活动,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和对象
全市企业均可参加常州市节水型企业的创建工作,钢铁、电力、纺织染整、化工、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加工、造纸八大重点用水行业规模以上的企业优先申报。
二、申报与考评程序
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由市水利局和市发改委负责组织考评,市水资源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辖市区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各辖市区水利、发改部门负责初审工作。具体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在完成水平衡测试验收后,向所在辖市、区节水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初审。各辖市区水利、发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市水资源服务中心推荐;
(三)考评。市水利局、市发改委组织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考评,通过考评的企业,市水利局、市发改委授予“常州市节水型企业”称号。
三、考评标准
(一)节水型企业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常州市节水型企业的总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且各单项定量指标均不得低于考核指标的最低标准水平:节水绩效项目中第1、2项的最低标准不得比标准水平低4个百分点,第3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52%,第4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第5项中的一级水表计量率为100%,二级计量率最低不得低于91%,第6、8项最低标准不得高于4%,第7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92%。1-8项指标中有一项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则一票否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节水型企业
1.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擅自取水或者擅自更换取水用途的;
3.未执行用水计划或者用水定额的;
4.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水费等有关费用的;
5.继续使用被国家和省列入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产品目录的企业。
四、管理与复查
创建节水型企业是创建节水型社会的基础,各辖市、区要高度重视,确保每年有一批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已取得“常州市节水型企业”称号的,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的,撤销“常州市节水型企业”称号。
附件:1.常州市节水型企业考评标准
2.江苏省节水型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标准水平
3.常州市节水型企业考评报告书
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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