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贯彻落实,全面摸清公路水路实物量和价值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路水路资产管理,根据《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3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苏财会〔2021〕24号)等规定,财政、交通部门将联合开展公路水路资产专项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对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财务部门为牵头部门,资产管理、养护管理、工程管理、规划计划、统计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通知要求将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并建立日常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部署
(一)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纳入核算时间要求
各单位以2021年3月31日为时间节点,摸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实物量明细、价值量明细等情况。
第一步:完成实物量统计清查盘点和部分资产历史成本计价工作(6月15日-8月31日)
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养护管理主体应倒排计划,按照时间节点做好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公路水路资产清查表各单位可参考附件二设计统计。任务较重的单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步:重置成本计价及审核(9月1日-9月30日)和全市数据会审(9月1日-10月15日)
对清查盘点后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有竣工决算资料的,工程建设或养护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移交的竣工决算资料反映的成本数据作为初始入账成本;没有竣工决算资料的,工程建设或养护管理部门查阅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等可以反映原始投资数据的资料,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作为初始入账成本;对查无任何成本资料的,工程建设或养护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其配套定额(2018年版)、《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定额(2019年版),充分考虑结构类型、规模、成新率等因素计算确定重置成本,也可参照近3年内类似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购建成本计算得出重置成本。通过重置成本计量入账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不进行价值核算,只进行备查登记。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成本或重置成本按要求确定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后,才能作为该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
第三步:划分记账主体,完成入账核算(10月16日-11月20日)
各相关记账主体对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应当协调一致,同时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准确及时完成入账核算,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非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可参照通知要求执行。
三、建立完善制度并加强对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于2021年10月底之前建立健全并完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各项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的价值量管理意识。日常管理过程中,养护管理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1.建立健全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为做好政府会计核算,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打好基础。
2.明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设立资产管理专职岗位,建立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台账,记录资产的变动情况,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3.建立报账制度,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完成审批程序,并同步向财务部门报账,提供规范的原始计量凭证。
4.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盘点制度,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定期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情况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5.公路水路资产管理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将相关资产信息录入财政资产云平台,完善资产管理信息,建立公路水路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6.公路水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7.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
8.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信息更新及时,依法维护公路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工作考核
年终,市财政局及交通运输局将配合省厅开展专项考核和检查,对工作进度迟缓、在编报工作中弄虚作假、入账数据不真实的单位,将适当扣减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特此通知!
附件:1-3.pdf(点击下载)
1.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清查表(交通基础设施—公路)
2.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清查表(交通基础设施—航道)
3.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清查表(交通基础设施—桥梁)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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