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常州市公民临床用血及互助
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推动和促进我市无偿献血工作,根据《江苏省献血条例》,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民临床用血及互助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医[2000]57号)和常州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公民临床用血及互助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卫医[2001]54号)文件精神,我市自2001年3月23日开始,对公民临床用血收取用血互助保证金。几年来,通过互助保证金的收取,提高了公民对无偿献血的认识,促进了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全市自愿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为100%。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对《江苏省献血条例》的修改,决定删去《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并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省人大决定,我市从2010年12月26日起,全市已停止收取公民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常州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公民临床用血及互助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卫医[2001]5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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