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综〔2019〕2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苏财综〔2018〕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社会团体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核销审查和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申领、使用、管理相关财政票据的社会团体,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整改期间,暂停向其发放相关财政票据。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督促社会团体做好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以及社会团体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社会团体向民政部门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必须体现其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三、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的日常监督。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pdf(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民政局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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