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现将《常州市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总工会
常州市企业家协会 江苏省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8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的要求,避免和减少企业劳动争议的发生,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形式的协商沟通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设立调解组织
(一)名称规范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企业分支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二)设立范围
常州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其他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三)人员组成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工作职责
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五)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六)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工作制度
调解委员会成立后,要尽快建立登记受理、分析统计、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调解程序,制作调解文书,努力做到“六有”:有调解组织标识标牌、有调委会印章、有调解室、有调解制度、有调解流程、有调解文书。标牌悬挂顺序:从进门处墙壁依次悬挂:《调解组织公示栏》、《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员工作职责》、《调解员行为规范》,职责类标牌对面可悬挂体现调解文化特色的标牌,内容自定。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重要意义。加强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是新形势下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推进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稳步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各单位要大力宣传此项工作,使企业真正理解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提升形象、促进发展。凡是未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企业,不得参与常州市“诚信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之家”、“模范职工之家”、“劳动模范”(企业家当选)等活动的评选。
(三)建立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要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共同指导推进全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努力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多方联动机制,引导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提高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调解工作程序
2.调解员行为规范
3.组织机构
4.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制作规格
5.调解员职责类标牌制作规格
6.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调解员胸徽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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