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常州市公安局
2020年7月21日
常州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持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均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乘车,自觉维护乘车秩序,并遵守以下乘坐规定:
(一)乘客应当在站台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乘,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乘坐快速公交车辆,应当从站台出入口进出站,在指定的安全门处上下车,先下后上。严禁在公交专用车道行走;不得翻越栅栏、拥挤、插队、吊车、爬窗、拦车和追赶车辆;不得要求驾乘人员在无公交站点的路段临时停车。车辆到达终点站时,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二)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三)醉酒者、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不准乘车;
(四)高龄乘客乘车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精神病患者、智障者、重病患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乘车;
(五)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自觉坐好或者拉好扶手,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不得损坏车辆设备、设施;不得有编织毛线等妨碍乘客安全的行为;
(六)在车辆运行中,乘客不得进入驾驶室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不得坐引擎盖;不得自行开关车门;
(七)在车厢内,乘客不得躺、卧、踩踏、占据座位;不得打闹、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向车内外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杂物;不得吸烟,不得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提倡无饮食车厢;
(八)乘客在车内不得进行销售、赌博、乞讨等活动;不得散发宣传单、广告纸等;
(九)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当服从驾乘人安排,换乘其他车辆。
第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乘客应当提前做好购票准备:备好零钱、公交IC卡或者有效乘车凭证;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的乘客,应当提前打开付款页面;
(二)乘坐公共汽车,乘客应当主动投币、刷卡、电子支付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并且有权按照投币、刷卡或者电子支付额索取票据;
(三)法律法规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乘车对象持有效乘车证件(卡)可享受优惠乘车。禁止持伪造的优惠、免费乘车证件(卡)或者冒用他人优惠、免费乘车证件(卡)乘车;
(四)每位乘客可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含)以下的儿童乘车。儿童集体乘车可每二人合购一张车票;
(五)车票、刷卡或者电子支付凭证限当次乘坐有效,但因车辆故障等特殊情况由驾乘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票、刷卡或者电子支付凭证继续有效;
(六)车票出售、乘客刷卡或者电子支付后,不予退票。
第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携带物品管理规定:
(一)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8米,总体积不超过0.15立方米的行李物品乘车,超过的需另行购票。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驾乘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
(二)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有刺激性气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三)乘车不得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携带的除外)等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物品;
(四)乘客不得携带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
(五)乘客不得携带自行车(符合标准的折叠自行车除外)、充气气球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的其他物品;
(六)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携带的易碎、易污物品,必须包扎完好,不得沾污车厢和妨碍其他乘客;
(七)乘客因自身原因造成所携带的行李物品损坏的,自行负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条 乘客投币不足的,驾乘人员、站台执勤人员有权要求其补缴车费;逃票、投假币、伪造、冒用、涂改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除教育外,按照全程票价的5倍补票;驾乘人员、站台执勤人员有权收缴伪造、冒用的乘车证件;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违反本守则,任何人均有权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驾乘人员可视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反本守则,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损坏公私财物或者侮辱、殴打、伤害驾乘人员、站台执勤人员,不听劝阻、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乘客对驾乘人员、站台执勤人员、稽查人员违反票务规定、服务规范、工作职责的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有权通过正当渠道和方法检举、投诉和控告。
第十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常州市公安局2012年6月1日施行的《常州市城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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