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人事司《从事统计工作30周年荣誉证书颁发办法》通知,国家统计局党组决定把向从事统计工作满30年的统计系统干部职工颁发“从事统计工作30年”荣誉证书作为今后每年的常规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荣誉证书颁发对象为在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满30年(统计工龄可累计计算)的工作人员,且只向每名颁发对象颁发1次。
二、截止2017年12月31日从事统计工作满30年,且未列入过往年“从事统计工作30年”荣誉证书颁发范围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均纳入2017年度颁发范围。
三、请按照国家统计局人事司《“从事统计工作30年”荣誉证书颁发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好本地区颁发对象的认定工作,并汇总填写《从事统计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附件2),于2017年1月20日前报市局人事教育处。自2017年起,请于每年12月17日前将下一年度《从事统计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报市局人事教育处,届时将不再另发通知。
四、荣誉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作并发给各单位。
五、各单位负责在荣誉证书上填写颁发对象姓名和落款日期,并组织本地区、本单位证书颁发工作。
六、本荣誉证书不作为享受待遇的凭证。
联系人:汪志奋、杨淑媛,电话:85683053、85683086
附件:1.国家统计局人事司“从事统计工作30年”荣誉证书颁发办法
2.从事统计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
常州市统计局
2017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家统计局人事司“从事统计工作30周年”
荣誉证书颁发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统计事业发展,调动广大统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统计局向从事统计工作满30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以表彰他们热爱统计、献身统计事业的崇高精神。为了规范荣誉证书颁发工作,根据统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证书颁发对象为在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直属各级调查队工作满30年(统计工龄可累计计算)的工作人员,且只向每名颁发对象颁发1次。
第三条 颁发对象的认定工作由各省(区、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人事司、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分工负责。
第四条 荣誉证书可在每年8月7日(新中国政府统计机构成立纪念日)集中颁发,也可根据各地区、各单位和干部从事统计工作30年的实际到龄情况适当调整。
第五条 荣誉证书颁发工作流程。
(一)各省(区、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下一年度从事统计工作满30年的人员名单报国家统计局人事司;人事司负责提出局机关行政和参公单位符合颁发条件人员名单。
(二)国家统计局人事司将核准的人员名单和相应数量的荣誉证书一并发给各相关单位。
(三)各单位按照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荣誉证书上填写颁发对象姓名并将荣誉证书颁发给个人。
第六条 本荣誉证书不作为享受待遇的凭证。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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