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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086号
索 引 号:014109613/2022-0008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2-08-26 公开日期:2022-08-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086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常行复第086号

申请人:尹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金庚,职务:局长。

申请人尹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告知书》不服,于2022年7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7月5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告知书》;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向其申请的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天宁区郑陆镇房屋征补中心)对天宁区郑陆镇某村房屋、土地违法征收的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某村村民,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了相关政府信息后发现: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下属天宁区郑陆镇房屋征补中心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及审批材料,也没有获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审批材料的情况下,对天宁区郑陆镇某村房屋、土地进行征收。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宁分局提出了查处申请。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了《告知书》。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申请查处的事项“天宁区郑陆镇房屋征补中心对天宁区郑陆镇某村房屋违法征收”的问题,告知书却让申请人向郑陆镇人民政府反映该问题。天宁区郑陆镇房屋征补中心系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的下属单位,此项回复是不负责任的。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告知申请人准确的反映对象,而不是上级直管机构。二、关于“土地违法征收”的问题,既然证据材料证实所涉地块未办理过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那么对天宁区郑陆镇房屋征补中心实施的违法征收行为就应当进行查处。三、关于“违法占地”的问题,告知书称不存在需要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事实上天宁区郑陆镇某村土地已被征收,此结论是错误的。综上,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告知书》构成行政不作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此,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及EMS邮件交寄单(收据);2.常自然资规(依)〔2022〕第152号、第153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3.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告知书》;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答复人具有作出案涉《告知书》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4.1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答复人作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具有调查并作出案涉《告知书》的法定职责。二、答复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程序合法。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向答复人邮寄《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答复人于2022年6月13日收悉后展开调查,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并通过询问、拍照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提交核查报告。2022年6月21日,答复人作出案涉《告知书》,并于2022年6月2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规定,并无不当。三、答复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合法。1.对于申请人申请查处的“房屋违法征收”问题。经调查,申请人所述地块为协议搬迁。2.对于申请人申请查处的“土地违法征收”问题。根据询问笔录以及查询基础信息平台,申请人所述地块未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答复人如实告知申请人事实情况。3.对于申请人申请查处的“违法占地”问题,结合询问笔录、实地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未发现任何单位进行施工建设,答复人告知申请人经现场踏勘,不存在需要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答复内容符合《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违法行为立案条件的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案涉《告知书》,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违法线索登记表;3.执法人员证件、对张某、陈某的询问笔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对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某村的现场勘测笔录;5.郑陆镇某村现场照片三张;6.基础信息平台截图;7.关于违法线索的核查报告;8.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告知书》及邮寄凭证;9.天宁区郑陆镇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自愿退地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申请对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人民政府下属天宁区郑陆镇房屋征补中心对天宁区郑陆镇某村房屋、土地违法征收的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6月13日收悉。6月14日,被申请人制作违法线索登记表,指派调查人员对申请人举报的上述事项进行调查。6月15日,调查人员对张某、陈某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6月16日,调查人员对“天宁区郑陆镇某村搬迁项目”所处地块是否开工建设进行现场勘测,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对上述地块是否征用查询了常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同日,核查人员制作《关于信访人尹某举报的违法线索的核查报告》,根据核查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地块有任何单位在进行施工建设,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申请人所举报的地块未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关于“天宁区郑陆镇房屋征补中心对天宁区郑陆镇某村房屋违法征收”的问题,房屋征收不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建议向郑陆镇人民政府反映该问题。关于“土地违法征收”的问题,经查,证据材料《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自然资规(依)〔2022〕第152号、第153号)所述地块未办理过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关于“违法占地”的问题,经现场踏勘,不存在需要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6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告知书》。

另查明:2021年3月,申请人所在某组村民小组集体向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提出自愿整组退地申请,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相关代表在申请书上签字。2022年3月10日,申请人与天宁区郑陆镇房屋征补中心签订《天宁区郑陆镇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位于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某村委某村x号房屋尚未被拆除。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违法线索登记表;3.执法人员证件、对张某、陈某的询问笔录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对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某村的现场勘测笔录;5.郑陆镇某村现场照片三张;6.基础信息平台截图;7.关于违法线索的核查报告;8.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告知书》及邮寄凭证;9.天宁区郑陆镇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自愿退地申请;10.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4.1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天宁区郑陆镇某村房屋、土地违法征收、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申请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履行了对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监督检查职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4.3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工作依法由其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规程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是指履行执法监察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包括执法监察局、处、科、股和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等。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明确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中队承担相应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5.2违法线索处置:“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签批。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6.1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6.3核查结果处置:“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提交核查报告,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本案中,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某村委某村x号,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与天宁区郑陆镇房屋征补中心签订《天宁区郑陆镇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就上述房屋搬迁达成一致协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后,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指派调查人员对申请人举报的房屋、土地违法征收、违法占地等事项进行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到郑陆镇某村进行现场勘测、拍摄现场照片并制作现场勘测笔录,收集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自愿退地申请等证据,在核查结束后制作核查报告,认为不存在需要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逐一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履行了监督检查的职责,答复内容适当。

三、关于申请人的主张。1.关于房屋违法征收的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申请人所述地块为协议搬迁,且申请人已与天宁区郑陆镇房屋征补中心签订房屋搬迁协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述的房屋征收不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建议向郑陆镇人民政府反映该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准确的反映对象,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已进行了答复,基于便民原则作建议指引并无不妥。2.关于土地违法征收的问题,被申请人根据询问笔录以及查询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经调查后认为申请人所述地块未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未发现土地违法征收的情况。申请人亦向所在地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自愿退地,申请人主张对所述地块违法征收行为进行查处,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3.关于违法占地的问题,被申请人根据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现场勘测笔录,未发现任何单位进行施工建设,未有占用土地的情况,认为申请人所述地块不存在需要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亦告知申请人不存在所述地块土地上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审批材料。申请人主张所述地块土地已被违法征收,本机关认为,关于土地是否违法征收本机关前文中已有相应阐述,故不再赘述。

综上,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对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监督检查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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