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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9-000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办发〔2019〕7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19-01-24 公开日期:2019-01-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林(业)局执行。
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
常农办发〔2019〕7号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近日,为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农业农村厅也印发了《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苏农牧〔2019〕6号)进行专题部署,为贯彻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通知精神,现就泗阳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前,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通知如下。

一、限制生猪调运

暂停泗阳县生猪调入我市,我市暂停生猪调出省,但对泗阳县符合《通知》(见附件)规定条件的养殖企业出栏肥猪,可“点对点”调运到我市符合《通知》条件的屠宰企业。泗阳县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30公斤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下同)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调入我市,我市种猪、商品仔猪经过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以在省内外调运。我市养殖、屠宰“点对点”跨县调运肥猪的,养殖场备案标准按照省定年出栏500头(存栏200头)以上规模执行,各地要及时统计更新后汇总报市,市里统一报省公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须经过乡镇分所两名官方兽医联合签发。外省生猪暂停调入我市,外省非疫区县的种猪、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入我市。

二、限制生猪产品调运

泗阳县暂停生猪产品调入我市,对符合《通知》第二款第二条所列条件的屠宰企业生猪产品,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调入我市。外省疫区所在县生猪产品暂停调入我市。对江苏省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省份,我市生猪产品调出从其规定。江苏省纳入备案管理省份(山东省、河南省、安徽省、湖南省、湖北省)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在取得资质后,方可按照部省规定调运生猪产品进入我市。

三、其它要求

依据本通知规定调运的种猪、商品仔猪,以及泗阳县符合《通知》条件养殖场“点对点”调运到我市符合《通知》条件的屠宰场的出栏肥猪,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检疫。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规定,并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各地要加强对养殖企业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生猪调运真实情况。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调运行为,对发现违法违规调运行为要按照《关于严格生猪及生猪产品违法违规调运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苏防非指办〔2019〕2号)严肃处理。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代章)

2019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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