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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3-0001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3〕1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3-02-28 公开日期:2013-03-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常农发〔2013〕18号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为提高兽药使用质量安全水平,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苏农办牧〔2012〕7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兽药的规范使用事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的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督”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加强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发放告知书、明白纸等形式,宣传科学合理使用兽药的重要性以及滥用药物的法律责任。二是组织培训。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兽药安全使用知识和具体要求。三是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分解落实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的兽药使用监管职责,责任明确到人。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与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签订安全用药责任状,明确规模养殖场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兽药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首要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用药行为。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督促规模养殖场遵守国家兽药法律法规,突出重点,进一步规范用药行为。一是规范采购。规模养殖场要建立兽药供应商审核制度,兽药供应商应为兽药GSP企业或合法生产企业;兽药进货人员须具备基本的兽药基础知识和真伪兽药鉴别能力,不得采购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原料药、假劣兽药等;采购兽药应索取票据存档备查。二是规范使用。规模养殖场应配备或签约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严禁滥用抗菌类药物及激素类药品。三是规范记录。规模养殖场要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重点包括兽药的购进、库存、使用记录及休药记录等。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安排骨干力量,集中精力加强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的监管工作。一是建立巡查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监管责任人要定期深入规模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重点排查违规使用禁用物质、人用药、原料药、假劣兽药及激素类药品,以及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执行休药期、滥用抗菌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强兽药残留监测。各地要根据农业部及全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认真做好辖区内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专项监测的抽样送检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滥用药物行为的,要对相关畜禽产品进行抽样送检。三是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养殖场(户)违法违规使用兽药的,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没收非法药品;对残留监测发现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及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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