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4〕29号),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下放的职责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计生部门。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的职责和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承接的职责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工作。
(四)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以及对全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监测、调查、评估。负责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追踪评价和技术咨询等工作任务。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推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融合。
(五)拟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负责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对基本药物品种、管理、价格政策等提出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贯彻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十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离退休干部和机关公务员的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党委、行政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报送,信访,卫生统计,建议提案办理、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二)卫生应急办
负责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信息处
负责拟订卫生计生信息工作规划,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配合市信息主管部门做好部门网站有关栏目的维护;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卫生计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承担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的建设。
(四)规划与财务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卫生计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后勤管理工作和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计划与实施。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
(五)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处)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性政策法规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等工作。
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窗口管理工作。承担卫生计生法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负责承办各类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
承担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六)综合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监督和指导全市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交流。
(七)医政医管处(干部保健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的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负责协调处理诊疗过程中的医疗护理纠纷。协助做好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康复、老年人医疗康复、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离退休干部和机关公务员的保健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八)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融合。
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组织开展生殖保健工作。依法指导开展妇幼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九)药事管理处
贯彻落实药品法典法规、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并对基本药物品种、管理、价格政策等提出建议。指导医院药事工作,规范药学部门建设,负责药事管理和药物合理使用的监管,组织制定全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管理卫生计生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高值耗材、计生用具的采购、配送和使用。
(十)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起草并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考评。指导监督辖市区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推进幸福家庭建设,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流动人口双向考核、区域协调、动态监测、综合治理,指导基层流动人口社会融合机制建设。
(十三)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目标、规划和计划。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舆情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党的理论学习教育和普法教育,负责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系统政工系列职称评审管理,指导市卫生计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
(十四)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技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组织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负责医学科学研究和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政策措施和项目管理;指导医疗卫生单位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和科学普及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指导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工作;指导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负责新专业设置的审核、报批、评估工作;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
(十五)中医管理处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拟订运用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的规划、中医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中医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监督实施中医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组织申报、实施省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相关人才培训项目。
(十六)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单位组织工作计划;指导、检查、督促基层单位党组织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负责对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考核、选配、调整及教育培训;指导基层单位中层干部管理;负责党员管理、教育和发展工作;承办委管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出国(境)的政治审核。负责推荐、考察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统战、人才、台湾事务、侨务等工作。负责委管基层领导干部及委机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直属单位人员招录(录用)、调配及政策性安置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岗位设置管理、绩效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用工、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职)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务院特殊津贴、省(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承担卫生援疆干部的派遣和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退休职工综合管理工作。
承担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考核、评审申报推荐工作;承担全市卫生系统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工作。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出境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治安保卫和人武双拥工作。
负责全委离休干部及退休领导干部综合管理工作。
(十七)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市爱委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落实,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卫生单位工作,推进健康城市、健康镇村、健康单位建设,做好卫生创建、健康创建命名和动态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巩固农村改厕工作;拟定全市健康教育与促进计划,负责健康教育与促进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控制吸烟工作,指导各部门、各行业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工会、团委。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省和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常州机场空港区域卫生监督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职责分工按照常编〔2014〕38号文执行。
(四)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及相关信息资料收集等有关工作,并在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
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依法进行处理。
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因食品卫生引发的流行病、污染物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使用行为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
5.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疫苗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报。
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的药品购进和保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资格准入和诊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7.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按照苏编办〔2011〕4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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