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统筹安排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在征求并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市政府2014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切实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各部门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精品意识,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好今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二、各部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下简称文件草案),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机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起草班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起草工作。
三、各部门起草文件草案,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起草文件草案,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深入调研、全面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
四、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除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书面的送审报告、草案文稿、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草案一式5份,以及有关依据材料、征求意见反馈材料和部门法制机构初步审查意见外,还须通过常州“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法制监督系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栏目报送。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将予以退回,由有关部门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五、为增强计划的有效性,各部门应当按计划要求进度报送文件草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送文件草案,或者需对计划项目作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六、文件草案审核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组织听证、论证协调和听取意见等,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规范性文件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七、对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确有特殊情况需审议发布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立项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秘书长批办。
附件:市政府2014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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