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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2022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23-0002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医疗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保办〔2023〕12号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3-01-29 公开日期:2023-01-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开展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2022年度综合考核工作
关于开展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2022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通知
常医保办〔2023〕12号

各辖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常州经开区医疗保障分局,市医保中心,长护险结算区受托机构,各定点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2〕129号)规定,现将开展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2022年度综合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签订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且在2022年度协议期内的定点评估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养老机构、定点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定点辅具租赁机构(以下统称“长护险定点机构”)。其中,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和家庭病床服务的定点服务机构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不重复参加长护险年度考核,长护险年度评级参照基本医保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及标准按照我市长护险定点机构服务协议及《关于印发<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2〕129号)要求执行。

三、考核分工

市、辖市(区)医保行政部门对长护险定点机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全市长护险定点机构考核工作,统筹协调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及受托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考核具体工作,汇总各结算区经办机构的考核结果,形成全市长护险定点机构考核评分、等级评定结果。各结算区经办机构按照长护险定点机构服务的参保人员所属地及服务范围,对其进行考核打分,并接受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协调安排,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各结算区受托机构协助经办机构做好年度考核具体工作。

四、考核安排

(一)自查申报(2023年2月10日前)

长护险定点机构对照考核内容及标准自查评分(附件1-4),并撰写自评总结,至各所属结算区长护险经办窗口(地址详见附件5)提交书面材料(提供材料要求详见附件6)。

(二)年度能力测试(2023年2月28日前)

1.线上测试(2023年2月17日前)

长护险定点机构备案人员登录“常州医保”小程序,点击“更多”—“机构考核”—“长护年度考核”,授权登录后填写机构和个人信息,进行长护险业务知识考试。

2.实操测试(2023年2月28日前)

对于长护险定点养老机构和定点居家上门机构备案人员,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21项护理操作技能实操考试,每个机构随机抽取人员比例暂定为10%。

(三)书面审核(2023年2月28日前)

各结算区经办机构对长护险定点机构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有提供本结算区参保人员服务的长护险定点机构进行打分,经属地医保行政部门确认后报市医保经办机构汇总。

(四)现场检查(2023年3月3日前)

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疫情等实际情况,组织各结算区经办机构对部分定点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及辅具租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为服务台账、护理档案、服务站点运行情况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综合评定(2023年3月31日前)

市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各结算区考核评分,组织各结算区经办机构对考核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级,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后公布考核结果。

五、考核要求

(一)各结算区经办机构、受托机构要按职责分工做好考核评分及等级评定等各项工作,严格遵守考核规则及工作纪律,确保年度考核工作规范有序。长护险定点机构评定结果为D、E级的,应事实清楚并有确凿佐证材料。

(二)长护险定点机构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按时序完成自查申报、能力测试,并积极配合做好现场考核工作;逾期未申报或不配合年度考核的定点机构,评定结果为E级。

附件:1. 常州市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年度考核自查评分表

          2. 常州市长护险定点养老机构年度考核自查评分表

          3. 常州市长护险定点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年度考核自查评分表

          4. 常州市长护险定点护理辅具租赁机构年度考核自查评分表

          5. 2022年度常州市长护险定点机构年度考核申报经办窗口地址

         6. 2022年度常州市长护险定点机构年度考核申报材料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常州市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年度考核自查评分表

序号

考核周期

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得分

1

日常考核

基础管理

5

机构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评估人员/评估专家等发生变更,30日内未报备的,每次扣1分。



2

评估效率

10

(1)评估机构无故拒绝系统派单的,每次扣1分。

(2)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上门评估工作的,每例扣2分。

(3)评估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将采集信息上传至长护险信息系统的,每例扣1分。

(4)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估结论书送达评估对象或监护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每例扣1分。



3

评估规范

20

(1)评估人员/评估专家或评估机构与评估对象与有利害关系,但未及时回避的,每例扣5分。

(2)上传信息不规范、或与评估结论不符的,每例扣2分。

(3)经办机构(受托机构)复核时退单,评估机构应积极整改,延时整改的,每例扣1分;拒不整改的,每例扣3分。

(4)按月统计各评估机构退单率,每高出平均退单率0.1个百分点扣1分。



4

评估质量

20

出具的失能评估结论因评估机构原因,经办机构(受托机构)重新评估或期末评估后结论改变,改变1个结论等级的,每例扣2分;改变2个结论等级以上的,每例扣3分。



5

投诉情况

10

(1)评估过程中因言语不当、未严格执行评估规范造成评估对象或监护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投诉的,查实一例扣2分。

(2)泄露评估对象和监护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信息的,查实一例扣5分。



6

年度考核

制度建设

5

机构内部长护险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或不健全的,每有1项扣1分。



7

人员培训

10

(1)未按要求全员参加经办机构(受托机构)组织的评估技能培训,缺一名扣1分。

(2)未参加经办机构(受托机构)组织的长护险管理相关会议,缺一次扣2分。

(3)未制定机构内部培训计划的,扣10分;内部培训年度开展不少于2次,缺一次扣3分。



8

工作配合

6

(1)评估机构能稳定响应市本级、溧阳、金坛、武进四个地区的评估任务(不存在拒单行为),得2分。

(2)全市评估任务重、评估量大、评估力量不足时,评估机构能在原有评估任务的基础上,超范围服务每增加50单得1分。



9

年度考核

宣传报道

6

(1)在区级以上媒体积极宣传长护险政策,每例得1分。

(2)评估工作受到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表扬的,每例得1分。(3)协助配合经办机构(受托机构)开展长护险宣传工作的,每例得1分。



10

综合能力

8

(1)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评估机构主动完成调查,反馈并协助经办机构(受托机构)建立诚信可疑名单,每例得2分。

(2)为长护险工作开展提供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例得1分。



11

一票

否决项

考核年度内因违规被中止服务协议的,扣20分。



12

考核年度内因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的,年度考核得分为0。



13

不配合年度考核工作,拒不提供所需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年度考核得分为0。




附件2

常州市长护险定点养老机构年度考核自查评分表

序号

考核周期

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得分

1

日常考核

基础管理

5

机构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等发生变更,30日内未报备的,每次扣1分。



2

合理收费

10

(1)收费价格超过备案价格的,每例扣2分。

(2)收费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不符的,每例扣2分。

(3)对长护险失能人员收费超过自费人员标准的,每例扣3分。



3

服务质量

20

(1)被查实存在挂床等行为的,每例扣3分。

(2)存在缩减服务项目等不符合护理服务计划的行为,每例扣2分。

(3)未按规定与参保人员结算,以收取管理费用、考核预留费用等为由变相克扣失能人员待遇的,每例扣5分。

(4)长护险服务明细信息未按要求上传,或与实际服务不符的,每例扣2分。



4

信息管理

5

(1)长护险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混接外网或者未按要求安装杀毒软件的扣5分。

(2)长护险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私自安装远程控制软件的,每次扣2分。

(3)长护险信息系统未按要求升级、维护的,每次扣1分。

(4)其他未按要求规范使用长护险信息系统的行为,每次扣1分。



5

投诉情况

10

(1)因服务不当、价格调整等情形导致参保人员投诉至医保部门(受托机构)或公共渠道的,查实一例扣2分。

(2)存在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拉客户被投诉或被经办机构(受托机构)发现的,查实一例扣5分。



6

年度考核

制度建设

5

机构内部长护险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或不健全的,每有1项扣1分。



7

人员培训

10

(1)未制定机构内部培训计划的,扣10分,内部培训年度开展不少于4次,缺一次扣3分。

(2)未参加经办机构(受托机构)组织的培训及会议,缺一次扣2分。



8

台账管理

10

(1)无服务记录等台账资料的,扣10分。

(2)长护险服务台账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每例扣1分。

(3)台账记录与实际服务不符的,每例扣2分。



9

满意度

调查

5

经办机构(受托机构)调查问卷、满意度回访等方式体现定点服务机构满意度情况。满意度在90%-95%的(包含90%),扣1分;85%-90%的(包含85%),扣3分;低于85%的扣5分。



10

年度考核

自查自纠

8

(1)在提供长护险服务过程中,主动反馈参保人员不符合享受长护险待遇条件等情形并被查实的,每例得2分。

(2)主动发现并配合监管部门(受托机构)查处冒领长护险待遇等行为的,每例得2分。



11

综合能力

12

(1)五星级养老机构得3分,四星级养老机构得2分,三星级养老机构得1分。

(2)在区级以上媒体宣传长护险政策,或协助经办机构(受托机构)开展长护险宣传工作的,每例得1分。

(3)长护险工作受到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表扬的,每例得

1分。

(4)为我市长护险考试培训提供师资、场地等支持的得2分。

(5)通过专业的护理服务,失能人员失能状态明显好转的,每例得1分。

(6)为长护险工作开展提供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例得1分。



12

一票

否决项

考核年度内因违规被中止服务协议的,扣20分。



13

考核年度内因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的,年度考核得分为0。



14

不配合年度考核工作,拒不提供所需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年度考核得分为0。




附件3

常州市长护险定点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年度考核自查评分表

序号

考核

周期

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得分

1

日常考核

基础管理

10

(1)机构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等发生变更,30日内未报备的,每次扣1分。

(2)存在服务站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扣5分。

(3)按月统计签约量,超过机构服务能力的,每次扣2分。



2

服务质量

25

(1)制定的护理服务计划明显不合理的,每例扣2分。

(2)根据本机构签约失能人员应享受的服务情况(扣除住院等特殊情形),按月统计实际服务提供率不足95%的每次扣1分、85%扣2分、75%扣5分。

(3)存在以各种理由推诿、拒收或拒绝服务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失能人员的行为,每例扣2分。

(4)存在缩减服务项目、缩短服务时间等未按护理服务计划提供服务的行为,每例扣2分。

(5)长护险服务明细信息未按要求上传,或与实际服务不符的,每例扣2分。



3

信息管理

5

(1)长护险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混接外网或者未按要求安装杀毒软件的扣5分。

(2)长护险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私自安装远程控制软件的,每次扣2分。

(3)长护险信息系统未按要求升级、维护的,每次扣1分。

(4)其他未按要求规范使用长护险信息系统的行为,每次扣1分。



4

投诉情况

10

(1)因服务不当等导致参保人员投诉至医保部门(受托机构)或公共渠道的,查实一例扣2分。

(2)存在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拉客户被投诉或被经办机构(受托机构)发现的,查实一例扣5分。



5

年度考核

制度建设

5

机构内部长护险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或不健全的,每有1项扣1分。



6

人员培训

10

(1)岗前考试通过率90%以下的扣2分,全年缺考率超过

20%的扣3分。

(2)未制定机构内部培训计划的,扣10分,内部培训年度开展不少于4次,缺一次扣3分。

(3)未参加经办机构(受托机构)组织的培训及会议,缺一次扣2分。



7

台账管理

10

(1)无服务记录等台账资料的,扣10分。

(2)长护险服务台账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每例扣1分。

(3)台账记录与实际服务不符的,每例扣2分。



8

年度考核

满意度

调查

5

经办机构(受托机构)调查问卷、满意度回访等方式体现定点服务机构满意度情况。满意度在90%-95%的(包含90%),扣1分;85%-90%的(包含85%),扣3分;低于85%的扣5分。



9

自查自纠

8

(1)在提供长护险服务过程中,主动反馈参保人员不符合享受长护险待遇条件等情况并被查实的,每例得2分。

(2)主动发现并配合长护险监管部门(受托机构)查处冒领长护险待遇等行为的,每例得2分。

(3)完成本机构长护险服务质控并建立台账,覆盖90%上待遇享受人员的得2分。



10

综合能力

12

(1)在一市6区均设立服务站点并正常开展工作的得1分。

(2)在区级及以上媒体宣传长护险政策,或协助经办机构(受托机构)开展长护险宣传工作的,每例得1分。

(3)长护险工作受到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表扬的,每例得1分。

(4)为我市长护险考试培训提供师资、场地等支持的得2分。

(5)通过专业的护理服务,失能人员失能状态明显好转的,每例得1分。

(6)为长护险工作开展提供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例得1分。



11

一票

否决项

考核年度内因违规被中止服务协议的,扣20分。



12

考核年度内因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的,年度考核得分为0。



13

不配合年度考核工作,拒不提供所需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年度考核得分为0。




附件4

常州市长护险定点护理辅具租赁机构年度考核自查评分表

序号

考核周期

内容

标准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得分

1

日常考核

基础管理

5

(1)机构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租赁服务人员等发生变更,30日内未报备的,每次扣1分。

(2)存在服务站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扣5分。



2

合理收费

10

(1)收费价格超过备案价格的,每例扣2分。

(2)收费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不符的,每例扣2分。

(3)对长护险失能人员收费超过自费人员标准的,每例扣3分。

(4)诱导失能人员未按规定比例分担租赁费用的,每例扣3分。



3

服务质量

20

(1)未合理制定适配方案,为失能人员提供不必要的辅具,每例扣3分。

(2)存在未按方案适配等行为的,每例扣2分。

(3)抽查中发现存在功能失灵、螺丝松动、外观锈蚀破损等故障辅具的,每例扣2分。

(4)存在未按规定做好辅具检查、清洗消毒、维修保养等行为的,每例扣2分。



4

信息管理

5

(1)长护险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混接外网或者未按要求安装杀毒软件的扣5分。

(2)长护险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私自安装远程控制软件的,每次扣2分。

(3)长护险信息系统未按要求升级、维护的,每次扣1分。

(4)其他未按要求规范使用长护险信息系统的行为,每次扣1分。



5

投诉情况

10

(1)因服务不当等导致参保人员投诉至医保部门(受托机构)或公共渠道的,查实一例扣2分。

(2)存在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拉客户被投诉或被经办机构(受托机构)发现的,查实一例扣5分。



6

年度考核

制度建设

5

机构内部长护险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或不健全的,每有1项扣1分。



7

人员培训

10

(1)未制定机构内部培训计划的,扣10分,内部培训年度开展不少于4次,缺一次扣3分。

(2)未参加经办机构(含受托机构)组织的培训及会议,缺一次扣2分。



8

台账管理

10

(1)无服务记录等台账资料的,扣10分。

(2)长护险服务台账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每例扣1分。

(3)台账记录与实际服务不符的,每例扣2分。



9

年度考核

满意度

调查

5

经办机构(受托机构)调查问卷、满意度回访等方式体现定点服务机构满意度情况。满意度在90%-95%的(包含90%),扣1分;85%-90%的(包含85%),扣3分;低于85%的扣5分。



10

自查自纠

8

(1)在提供长护险辅具租赁适配服务过程中,主动反馈参保人员不符合享受长护险待遇条件等情况并查实的,每例得2分。

(2)主动发现并配合医保部门(受托机构)查处冒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等行为,每例得2分。



11

综合能力

12

(1)能在市本级、溧阳、金坛、武进均设置服务站点并配备服务人员,的得3分。

(2)在区级及以上媒体宣传长护险政策,或协助经办机构(含受托机构)开展长护险宣传工作的,每例得1分。

(3)长护险工作受到区级以上政府部门表扬的,每例得1分。

(4)为长护险工作开展提供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例得1分。



12

一票

否决项

考核年度内因违规被中止服务协议的,附加扣20分。



13

考核年度内因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的,年度考核得分为0。



14

不配合年度考核工作,不提供所需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年度考核得分为0。




附件5

2022年度常州市长护险定点机构年度考核申报经办窗口地址

受理地点

咨询电话

市中心

常州市锦绣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经办大厅

0519-86509896

溧阳市

常州市溧阳市琴园路8号

0519-87188680

金坛区

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150号金坛区社保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0519-82888003

武进区

常州市武进区武南路518号二楼经办大厅

0519-86528906


附件6

2022年度常州市长护险定点机构年度考核申报材料

1. 长护险定点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2. 养老机构提供《养老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原件、复印件;

3. 辅具租赁机构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 2022年度常州市长护险定点机构年度考核自查评分表;

5. 长护险定点机构年度总结材料;

6. 年度自评加分项佐证材料;

7. 长护险定点机构所有从业人员信息表(见附表)。


附表

长护险定点机构从业人员信息表

机构名称(公章):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人员类别

联系方式

职务

岗位

参保情况






































































































































































































(不够填写,可另行附页)

填表说明:

1. 本表需填写本机构所有从业人员信息,“人员类别”一栏填写“在职”或“退休”。

2. “职务”一栏按照机构性质,填写在本机构的具体职务,可填写“管理人员”、“评估人员”“护理人员”“辅具适配师”。

3. “参保情况”一栏填写“参保”或“未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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