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上报狄拉克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氧化石墨烯、60万平石墨烯散热膜、100吨高性能石墨烯粉体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坛发改字〔2022〕12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编码:2111-320413-04-01-636790,行业代码: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分两期建设,一期投产时间为2023年12月,二期投产时间为2025年9月。建设地点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园区物流大道66号,项目总占地面积为65001平方米,规划建设厂房约64998.28平方米,分2期实施。一期拟投资46100万元,占地面积36001平方米,规划建设厂房约26580.17平方米,包括插层车间一、插层车间二、纯化车间、废酸处置车间、废水废气处理车间、公用工程车间、高配间、应急池初期雨水池、消防泵房水池、罐区、污水处理、甲类仓库、丙类仓库、管廊、门卫一、中控室和综合楼;二期拟投资35000万元,占地面积28400平方米,规划建设厂房约38418.11平方米,包括插层车间三、石墨烯微片车间一、石墨烯微片车间二、散热膜成品仓库、后处理车间三、后处理车间四、涂布车间、奇材研发中心和门卫二。项目新增设备约362台(套),其中氧化石墨烯生产设备约316台(套),特种石墨烯生产设备约24台(套),石墨烯散热片生产设备约12台(套),石墨烯微片生产设备约10台(套)。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氧化石墨烯2000吨(一期)、石墨烯散热膜60万平方米(二期)、高性能石墨烯粉体(微片)100吨(二期)的生产规模。项目实施完成后预计可实现年工业总产值86000万元,工业增加值25597.45万元。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以及常州圣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
二、项目建成运营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4380.57吨标准煤/年(当量值)、7435.30吨标准煤/年(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1858.11万千瓦时、天然气178.98万立方米、柴油17.21吨、氮气26.16万立方米、新水18.44万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1711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0.2905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来源于公司自由技术,选用先进生产设备,公辅设备均满足1级能效等级要求。根据项目节能评审意见,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该项目属于“两高”项目,项目取得的能耗替代总量为7435.30吨标准煤/年(等价值),替代来源为中天钢铁常州基地产能退出所产生的能源消费量916376.4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7435.30吨标准煤(等价值)用于本项目能耗等量替代,符合能耗替代要求。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如下要求,并根据项目评审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加以改进。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要求采用能效高、满足国家和地方能效标准的用能设备,对未确定选型的用能设备应优先选用国家目录中的节能高效产品,并将设备能效要求纳入采购合同或技术协议中,确保项目的用能设备能效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
(二)根据《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技术要求》(GB/T38692-2020)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同步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以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三)建议项目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光伏电站,积极采用新能源,强化雨水回收利用。
(四)项目实施达产后应加强用能设备的生产调度管理,加热设备需做好保温处理,以节约能源。
五、在项目投产、使用前,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对验收情况进行核实,切实做好督查工作,并将验收核实情况和督查情况及时抄报我委,未经验收通过不得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能源消费总量的15%(含)以上,且由此导致项目建设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完成节能审查手续。
七、你单位须根据本审查意见和经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的节能报告,扎实开展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及能效水平的监督管理,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八、该项目具体用能指标应按照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的《关于上报狄拉克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氧化石墨烯、60万平石墨烯散热膜、100吨高性能石墨烯粉体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确保落实到位(具体能耗指标数值以本审查意见为准)。同时,金坛区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节能技术与管理水平,优化工艺,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产出,确保项目达到节能报告提出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0.2905吨标准煤/万元),确保项目实施不影响我市"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的完成。
九、我委将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对未按照审查意见落实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十、本节能审查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提出意见。项目是否实施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能耗双控实际需要决定,相关核备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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