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民政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市场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民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明确管理范围和管理原则
各级民政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对产生或者获取的养老服务市场的失信信息进行归集、使用等管理活动;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评估组织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业、社会组织。
养老服务市场的失信信息归集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保护权益、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 落实部门职责
常州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养老服务市场的失信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依托民政云平台智慧养老信息系统,建设全市养老服务市场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市场的失信信息归集、录入、更新等管理工作。
三、 把握信息事项
养老服务市场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养老服务机构在申办养老机构备案、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申请相关荣誉表彰项目、参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接受行业部门检查或专项审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侵害行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二)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举报信息;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行为信息;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相关信息
(四)登记管理部门开展的年度检查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信息;
(五)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交换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六)其他与养老服务行为相关的失信信息。
有以上失信信息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对严重失信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依照《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四、 做好信息录入、公开与查询
民政部门将养老服务市场的失信信息,包括信息种类、失信事实、信息来源等,录入到全市智慧养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养老服务市场的失信信息通过全市智慧养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可以通过登录常州市民政网、“我的常州”APP、信用常州网等方式查询。
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为3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查询期限届满,民政部门应当将该信息从查询界面删除。
五、 严格惩戒措施
对失信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民政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加大监管力度,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等;
(三)限制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六、 完善信用修复
对民政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养老服务市场的失信信息,在查询期限内,失信单位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的,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经核实后,在公开信息渠道删除该失信信息。
七、 加强监督管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养老服务机构失信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养老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等部门举报。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失信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市民政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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