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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3-0011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3〕12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3-12-17 公开日期:2013-12-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常农发〔2013〕123号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为加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管和认定工作,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辐射带动力,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提档升级,根据《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常农发〔2011〕20号)(以下简称《监测办法》),决定开展现有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内容

    2012年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已升格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不在监测之列。对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需要分别填报《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见附件1),对已经更名的企业,应在表中分别填写企业被认定命名的原有名称和现用名称,其它具体要求见监测表填表说明。

    二、监测标准

    按照《监测办法》规定,对现有市级龙头企业的监测,需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

    (三)企业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交额在2亿元以上。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农业企业,在规模上可适当放宽。

    (四)企业效益。主营产品年销售的利税增长在10%以上;企业的净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包括A级)。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企业带动本市农户1500户以上,其中:单纯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的企业带动本市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1000户以上。对特种种养企业的带动农户数可适当放宽要求。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加纯收入1000元以上,其中:粮棉油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加纯收入800元以上。

    (七)生产基地。企业在市内建立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8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5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10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5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2)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30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2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10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500头以上。(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或网箱养殖2000立方米以上,或年产量200吨以上。(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5000亩以上。(5)其它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基地或生产设施等。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60%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70%以上。 

    (八)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年企业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额1%以上。

    (九)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在辖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中产生。

    三、监测与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现有市级龙头企业向所在辖市(区)农林(业)局提出监测申请;拟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候选单位向所在辖市(区)农林(业)局提出申报申请,并出具相关文件材料。

    (二)辖市(区)级初审。按照市级龙头企业的监测标准和申报要求,各辖市(区)农林(业)局负责对所辖区域现有市级龙头企业的监测材料和拟申报候选企业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初审把关,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经辖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以局正式文件上报市农委。

    (三)市级审定。市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市级龙头企业监测材料和候选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定为合格的企业名单将在常州农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报市政府审定公布,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四、材料报送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需向市农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各辖市(区)农林(业)局在搞好各企业监测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户增收、提高科技含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农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成效)、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下一步建议。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不可少于2000字)须以正式文件上报。

    (二)随文件上报各企业的监测材料。

    企业的监测材料一式2份上报,企业监测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企业介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后发展情况、经济效益;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面临的突出问题,下一步打算。

    2、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12年和2013年企业资产、效益等财务报表。

    4、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无拖欠漏税证明。

    5、辖市(区)农经或农业部门以文件形式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确认企业带动基地和农户情况。

    6、企业已经享受到的优惠政策。

    7、企业获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有效期内)复印件。

    (三)推荐候选企业报告。包括推荐候选企业名单、推荐意见及《监测办法》规定的《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等相关材料。推荐候选企业报告以各辖市(区)农林(业)局的正式文件上报。候选企业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3《推荐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的相关说明》。

    (四)更名企业报告。需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由辖市(区)农林(业)局行文报市农委。

    (五)网上报送。在报送上述纸质材料的同时,请各辖市(区)农林(业)局将《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汇总表)》和《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申报表(汇总表)》通过邮件报送市农委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处。联系人:刘光俊;联系电话:85682251;邮箱:liugj109@126.com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辖市(区)农林(业)局要把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工作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提档升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来抓。各有关单位要以此为契机,落实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职能,指定专人负责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申报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地上报相关材料。

    (二)严格程序,层层把关。各级要层层把关,严格对照市级龙头企业的标准进行监测和申报,对现有市级龙头企业此次监测不合格而被取消的,需在监测表备注栏中注明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三)认真准备,如实上报。市级龙头企业要严格对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上报的材料要真实、齐全、有效,各地上报的文件要内容完整、清楚。通过网上报送的资料必须与纸质资料一致,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或有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视为企业监测不合格。

    (四)把握时间,按时上报。各辖市(区)农林(业)局务必在2014年2月20日前完成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和候选龙头企业材料的上报工作。

    附件:1.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

          2.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候选龙头企业申报表

          3.推荐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的相关说明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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