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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某加油站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01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2-13 公开日期:2023-02-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某加油站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州某加油站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常州某加油站。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恽淇丞,该区区长。

申请人常州某加油站对被申请人在2007年3月29日强行拆除申请人营业用房屋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恢复房屋原状、赔偿经济损失。本机关于2023年2月8日收悉。

经查,原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申请人停止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夏墅镇)某村开工建设的工程。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称其营业用房屋被拆除系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但申请人提供的房屋被拆除照片已注明拍摄时间为2007年3月29日,可知申请人于2007年3月29日应当知道其房屋被拆除。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针对上述房屋被拆除于2018年7月23日以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被申请人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武行复不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说明申请人至迟于2018年7月23日已知道其房屋被拆除。即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8〕1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至2019年7月23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已经届满。申请人提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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