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推动落实“多元化保障、多渠道供给”的住房长效机制,种好常州“住有宜居”幸福树,现就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和可持续的住房保障机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种好常州幸福树,谱写住房保障事业发展新篇章。
二、总体目标
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进一步将稳定就业的新就业大学生纳入保障范围;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支持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逐步实现租金补贴与实物配租保障基本平稳;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准入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公平善用。
三、基本原则
(一)货币为主,实物为辅。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为主,其中最低收入等特殊无房困难群体可以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
(二)市场导向,动态调整。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准入条件中的收入线标准及家庭金融资产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并动态调整。
(三)严格准入,规范管理。建立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在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中增加家庭金融资产标准,强化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四、政策措施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最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
①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②持有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
③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④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⑤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⑥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2.低收入家庭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
①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②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080元(含)以下;
③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④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⑤1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2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3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⑥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
①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②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630元(含)以下;
③无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④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⑤1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2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3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⑥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4.保障方式
①租金补贴: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区自主租赁房屋,政府按保障家庭困难情况给予补贴,即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分别补贴16元、14元和12元。
单人家庭补足40平方米、2人家庭补足50平方米、3人家庭补足60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补足80平方米。
租金补贴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网上备案。
租金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住房保障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下旬,将本季度的租金补贴拨付到保障对象指定的银行账户。
②实物配租: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特殊无房困难家庭可以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实物房源不足情况下,先予以租金补贴保障,在腾退房源中按申请时间顺序轮候安置。
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镇中低收入无房家庭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即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使用面积)、4元(建筑面积)和5元(建筑面积)。
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运行费等物业服务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
(二)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1.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
①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②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630元(含)以下;
③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④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⑤1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2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3 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⑥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2.保障方式:保障对象自领取《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的6个月内,在市区自主选购新建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一套,凭《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抵扣15万元购房款。
开发建设单位携《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等材料到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补贴结算手续。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不动产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字样。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更为完全产权。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成员,在购买其他房屋前,须把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完全产权。
(三)新就业大学生住房保障
1.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①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②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含集体户),或持有常州市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③在我市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常州自主创业,且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应届毕业生;
④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新就业大学生保障,由新就业大学生所在单位向单位注册所在地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
2.保障方式: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在市区自主租赁房屋,政府分别给予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租金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住房保障部门在每年1月和7月下旬,分别将前六个月的租金补贴发放到新就业大学生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
新就业大学生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
新就业大学生保障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以上政策措施,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拟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督促,完善支持政策,狠抓落实,确保住房保障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对象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的审核工作,市物价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协查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化原则,具体负责申请、审核、保障工作。
(三)落实资金来源。通过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向政府缴纳的增值收益或退还政府的补贴款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保证。新就业大学生的住房保障资金由各区政府承担。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做到规范操作和运行,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将住房保障实施过程中的失信行为纳入市征信管理系统。对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申请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保障的,须退还已经领取的补贴,或者退出承租的保障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租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本意见从2019年元月1日起施行。原常政发〔2009〕15号废止。溧阳市、金坛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提出保障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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