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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5-000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规〔2015〕1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市体育局
生成日期:2015-02-13 公开日期:2015-02-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总则、管理机构与职责、扶持范围、扶持方式、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区财政局、体育主管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体育局
  2015年2月13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常州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积极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与创造力,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满足群众需求、增加社会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从2015年起,我市设立市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主要从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共同成立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引导资金在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共同负责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将引导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审议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
  (三)会同市体育局下达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会同市体育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做好绩效再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市体育局主要职责:
  (一)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体育产业单位信息资料库;
  (二)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三)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并提出引导资金扶持方案,报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会同市财政局定期联合下达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对引导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五)按照规定做好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定期发布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扶持范围
  第七条引导资金原则上用于扶持市区符合常州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多种性质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引领新兴体育业态尽快形成和快速发展,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体育产业重大项目、优质品牌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体育赛事。主要包括:
  (一)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类。体育场馆委托经营、托管经营、连锁经营等运营管理模式的创新发展与运作;混合所有制的大型体育场馆运营主体的创新培育;大型体育场馆以及开展体育健身服务的全民健身中心的综合开发利用;大型体育场馆闲置空间利用与功能整合提升;以体育场馆群为主体的城市综合体和重要功能区建设等。
  (二)体育健身健康服务与培训类。体育服务内容和运作模式的创新;体育健身服务连锁发展与品牌打造;利用闲置设施改扩建体育健身场所;以运动康复、健康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体育健康服务项目;依托体教融合开展的青少年体育培训;促进体育健身业发展的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等。
  (三)体育赛事活动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初始培育期的品牌赛事;申、承办的影响较大的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体育传统品牌赛事;历史文化悠久的传统(特色)群体赛事和基于大型体育场馆创新开发、进行市场化运作的群众性业余赛事等。
  (四)体育装备类。填补国内或省内行业空白的体育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体育科技创新研发与成果转化;体育用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与产能提升;体育用品市场流通渠道建设和营销模式创新;自主品牌打造与标准化建设等。
  (五)体育资源社会化运作类。高水平运动队办队模式创新;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社会化运作;依托职业联赛开展的体育产业创新运营;体育场馆企业化运作;体育社会组织创新运作等。
  (六)体育产业基地及体育产业集群项目。以提高体育产业规模效应和集群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体育产业基地、体育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引导相关企业集聚发展,培育一批优势产业集群。
  (七)其他。符合江苏及常州市体育产业发展政策的其他重大体育产业项目以及专家评审、绩效审计等费用。
  第八条引导资金严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扶持方式
  第九条引导资金采取资助、贴息等扶持方式。
  (一)资助。主要用于对体育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成本性支出的补助。对申请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资助额度。
  (二)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体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三)其他扶持方式。积极探索引导资金与金融、保险等合作的新路径,建立体育产业项目银行贷款风险、担保、保险补偿等机制,发挥引导资金更大作用。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体育产业领域的其他扶持方式,包括奖励、政府购买等形式。
  对资助类项目,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项目的获资助额度、项目规模、实施周期等因素,按照市财政局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资金具体拨付方式。
  第五章立项管理
  第十条引导资金实行申报制度。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是在常州市市级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单位,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明确可行、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
  (二)申报项目符合常州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和资金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以前年度已获得省、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且项目建设内容不能重复。
  第十一条引导资金申报程序:
  (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每年择期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公告。各辖区体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照申报要求组织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市直属单位向市体育局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常州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
  2.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3.项目证明材料及项目可行性分析材料;
  4.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要求参照当年引导资金申报通知公告。
  (二)各辖区体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请单位的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各辖区进行审查、推荐,报市体育局。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辖区及市属单位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
  (三)市体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意见,确定项目安排方案,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体育局与有关责任方签订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合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经费指标,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区属项目由各辖区财政局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市下达指标20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扶持合同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项目周期内,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辖区财政、体育部门对区属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引导资金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体育局。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六条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书面报经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市财政局、市体育局核批,剩余资金及时如数退回市财政局。
  第七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应当依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0〕10号)等文件规定,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加强引导资金全过程监督。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引导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九条对项目单位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将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该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对辖区财政、体育主管部门在资金管理过程中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执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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