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施工劳务市场秩序,抓好工程质量管理源头,引导施工劳务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自有技术工人队伍,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培育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和规范施工劳务企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培育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建筑业企业落实培养建筑产业工人主体责任,结合企业生产经营、专业、特长、技术创新和安全生产需要,建立和完善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切实提升一线产业工人技术技能水平。鼓励企业加强产教融合、政校企合作,积极与优质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积极开设冠名班、订单班,切实提高建筑产业工人技能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作用,积极开展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创建,发挥工作室在弘扬精神、创新攻关、技能传承、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设立建筑产业工人基层党组织,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施工劳务企业一线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产业工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规范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管理
1. 规范资质备案工作。建筑业企业登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申请,企业所提交的材料信息须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的相应要求。在备案过程中如发现需进一步核实的情形,我局将进行函询。
2. 规范信息变更工作。对申请跨市变更的企业实行核查制度,重点核查企业主要人员及其他信息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同时将其纳入我局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3. 规范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企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后,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我局将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已经取得资质的企业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动态核查,对不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依法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在整改期间,依法限制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增项和以不满足条件的资质承揽新的工程。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将依法撤回施工劳务企业资质。
三、强化施工劳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劳务企业应按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安全生产;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术水平。在施工现场应根据劳务人员数量,配备专职安全员,各作业班组应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要服从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把责任范围内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违章作业人员,应及时进行制止纠正,并配合项目部对其开展安全反省警示教育。
施工劳务企业无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得承接相应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要加强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核验工作。
四、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和工资发放管理
施工劳务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配合总承包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信息采集和考勤管理。施工劳务企业应当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为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书面协议,并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结合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编制报送建筑工人工资发放表,由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施工劳务企业应当制定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网络体系,对于农民工工资投诉第一时间响应,积极妥善处理。
五、加大监管力度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将劳务作业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执行实名制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拖欠劳务费或建筑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等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查处结果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根据本地和行业实际情况,搭建施工劳务供需平台,提供施工劳务供求信息,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与长期合作、市场信誉好的施工劳务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和扶持实力较强的施工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发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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