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农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和《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技术规程》(试行),特制定《常州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7日
附件
常州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常州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常州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指对全市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占补平衡原则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进行的耕地质量评定,不涉及补充耕地面积的审核。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开展补充耕地验收的重要环节。
其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的耕地质量评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常州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常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各辖市、区农林局(农业局)要重视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督促指导本辖市(区)土壤肥料技术部门协助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
第五条常州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动态管理全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专家库。专家库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从事土壤肥料技术、耕地质量保护等相关工作经历,原则上应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熟悉耕地质量评定程序、方法和评价标准等。
第六条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专家组成员5名以上单数,从专家库中抽取。项目所在市(区)农业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地评审专家。
第七条常州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流程图
第八条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补充耕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附件1),并提交《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所要求的材料,申请表中需要指明项目地块及建设填土来源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补充耕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常州市农委。
第十条土壤样品采集数量依据《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技术规程》(试行)中“8样品采集”条款确定,采集时间为补充耕地项目土地平整工程完工后,由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委托各辖市(区)土肥技术部门做好土壤样品采集工作,并寄送具有土壤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化验检测。
第十一条市农委根据各市(区)上报的补充耕地质量评定项目申请,成立专家组,统筹安排质量评定工作。组织不少于2名(含)专家进行实地踏勘,拍摄勘察、地貌等相关照片,填写《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实地勘察表》(附件2),并签字确认。如经实地踏勘不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的,出具常州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现场整改通知书,并择期再次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二条专家组采用现场踏勘和专家评议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根据实地勘察和土样检测结果,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做出判定(附件3),对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通过“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软件系统”,对其进行地力等级评定,并针对性地提出土壤培肥改良措施建议;对不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依据评定结果,编制《常州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报告》(附件4),评定报告后附评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第十三条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对专家组评定结果进行审查确认,签署意见,及时反馈申请单位。《常州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提交给项目申请单位,一份提交给市国土资源局,一份存档。评定结果报省农委备案。
评定结果应作为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的依据,用于判定补充耕地是否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所提土壤培肥改良措施建议用于指导补充耕地质量后续提升。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定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省农业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予以复评,及时作出复评结论。
第十五条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所需费用由辖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各项检测指标的检测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附件1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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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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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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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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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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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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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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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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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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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幅号/图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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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块填写)地块1:地块2:地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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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四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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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块填写)地块1:经度纬度地块2:经度 纬度地块3:经度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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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复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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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质量评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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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书、项目规划书或其他立项资料;
(3)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景观照片等资料;
(4)竣工自查报告及工程竣工图;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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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前土地利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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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块填土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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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郑重声明以上填写内容及报送材料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责任自负。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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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部分由农业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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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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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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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情况: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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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实地勘察表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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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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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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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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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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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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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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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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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四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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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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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幅/
图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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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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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前土地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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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措施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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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耕地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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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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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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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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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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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土壤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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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土层厚度(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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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层厚度(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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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水田或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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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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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坡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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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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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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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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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障碍层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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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层出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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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面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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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体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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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土母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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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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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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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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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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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 勘察人: 勘察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要求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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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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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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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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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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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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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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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评定地块所在地的整体坡度,可通过测坡仪测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通过修订,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20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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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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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土层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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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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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能满足植物正常生长的实际土层厚度。
村庄整理复垦、丘陵山区开垦或煤矿塌陷地、露天采煤厂、排土场、废石堆场、交通水利挖废地、砖瓦窑等废弃建设用地整理,形成的新增耕地,应保证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60 cm。
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规定有效土层厚度≥50cm。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农用地平整、废弃建设用地整理,形成的新增耕地,应保证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60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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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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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体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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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cm土体内
(2-70 mm)侵入体小于10%;
≥70 mm侵入体不得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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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体指砾石、砖块、混凝土残留物等妨碍耕作的固形物。
在丘陵山区开垦的耕地或通过村庄整理等土地整治方式形成的补充耕地,距地面以下30cm土体内出现的侵入体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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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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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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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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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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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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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性盐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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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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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0-30cm表土层内含盐量。
在沿海滩涂改造过程中脱盐不足或未进行脱盐改造,造成地表以下0-30cm土体内土壤含盐量过高,粮棉油等作物不能正常生长。
验收意见中应注明利用方式为水旱轮作。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要求耕作层或表土层含盐量不高于3 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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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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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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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粒≤85%或
粉砂粒≤90%或
粘粒≥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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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粒指粒径在2~0.02mm的土壤颗粒;
粉砂粒指粒径在0.02~0.002mm的土壤颗粒;
粘粒指粒径<0.002mm的土壤颗粒。
指在河湖滩地改造过程中,通过吹砂造地,未通过客土等方式补充粘粒,造成土壤过于沙化,漏水漏肥难以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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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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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灌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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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当地农田排灌设施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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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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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有机质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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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cm土壤有机质含量大于6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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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要求耕作层或表土层有机质含量不低于8 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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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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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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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认为不具备耕作基本条件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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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常州市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评定项目名称:
申请评定单位:
评定耕地类型:
组织评定单位: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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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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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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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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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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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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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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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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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耕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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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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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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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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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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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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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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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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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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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四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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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现状或
利用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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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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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
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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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 耕地地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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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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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评价综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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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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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定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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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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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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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附件:1、野外实地踏勘表
2、土壤检测报告
3、评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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