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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1X/2016-0001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交程〔2016〕6号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2016-10-31 公开日期:2016-10-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从源头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全面规范本市交通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印发《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从源头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全面规范本市交通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印发《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0月26日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从源头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全面规范本市交通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http://www.chinalawedu.com/fagui2006/index.shtm,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使用国有资金(财政性资金、市交通建设投融资主体负责筹措的资金等)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交易项目。

    第三条 本市交通行业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应招必招,应竞必竞”原则进行。凡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及其附属工程,财政投资项目、使用国债资金项目等都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应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本市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进入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评标中心常州分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 本市交通咨询项目采购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咨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交计〔2010〕354号)执行。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通用工程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要求的,应通过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进行采购。

    第七条 土地拍卖应通过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招拍挂。

    第八条 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九条 对车辆配件、空调维修等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常州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常财购〔2009〕6号)执行,相关采购方式由局招标办会同局财务审计处审核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采购人可委托在财政部或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的本地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条 因行业特殊性且上级部门有专门要求的,按照相关上级部门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对房屋出租、商铺出租、广告出租、站台冠名、高速公路加油站、车辆与设备报废等属资产收益的公共资源交易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竞价、公开招租、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以及通过财政资产处置程序等方式确定交易对象。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进入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评标中心常州分中心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照《加强我市交通建设行业与产业招投标工作实施意见》(常交程〔2014〕2号)的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经批准自行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对达到《常州市2017-2018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第四条以外的采购项目,不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常财购〔2016〕4号)等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备案与统计制度。备案与统计范围包括项目审批部门招标事项的核准情况或公共资源交易审批情况及完成情况,备案与统计对象为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项目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报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招标办)备案。

第四章 项目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局招标办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备案与全市招标投标情况统计工作,具体负责对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评标中心常州分中心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十八条 局财务审计处负责纳入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项目采购以及资产收益类交易的监督与管理,并做好与市财政局的协调工作。局财务审计处作为市交通运输局内设的专职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组织部门集中采购。按要求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及部门要依法组织好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正常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扰乱正常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局监察室依法对与公共交易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违反规定越权插手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于工作人员监督不力、严重失职等行为对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及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或完善相关公共交易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对规定交易活动进行细化规范,并报局。局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及部门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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