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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9-0004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基妇〔2019〕225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9-07-29 公开日期:2019-08-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19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考核工作
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常卫基妇〔2019〕225号

各辖市(区)卫生健康局: 

为加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监管,提高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服务能力,保障母婴安全,根据江苏省卫计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实施方案》(苏卫妇幼[2018]16号)等相关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在全市依法取得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相应专业的技术服务人员。

二、考核人员条件

(一)婚前医学检查

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妇产科或外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拟在取得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

(二)助产技术服务

1.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计划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生、护士(助产士)。

2.经市或辖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1年内拟申请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中计划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并符合第1款中规定的人员。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妇产科临床3年以上、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2.经辖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1年内拟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中计划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符合第1款中规定的条件人员。

三、报名审核

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资格考核报名,考试报名操作说明、辖市区审核说明以及定期考核信息数据导入模板和操作说明在系统登录后通知管理列表中自行下载。 

2.考生报名和辖市(区)审核过程中出现问题,请与系统工程师联系,联系qq挂在系统页面上。

四、考核方法

考核分实践技能考核和理论考试,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进行。实践技能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理论考试。实践技能考核以抽签方式进行,题型为操作题和病历分析题。理论考试由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统一使用国家考试系统进行。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委直属医疗机构人员的实践技能考核和理论考试的组织及发证工作由所在辖市(区)卫生健康局统一安排。

五、考核时间

2019年9月21日进行全市实践技能考核,(考试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实践技能考核合格人员参加省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的理论考试,时间为11月2日,10月28日上午9时开始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理论考试准考证。 

六、组织实施

(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技能考核及理论考试的组织实施、考核等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考核结果公布;各辖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辖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考核的报名组织、资格审核以及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等,并配合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实践技能考核和理论考试。

(二)考试人员须于8月1日-8月20日期间完成网上报名工作。(特别说明:为了便于系统管理与查询,请已经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在此时间段同步完成个人信息填报工作。)

辖市(区)卫生健康局于8月29日前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参加考试人员名单(见附件1)报市卫生健康委基妇处。

(三)辖市(区)卫生健康局认真做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证工作,严格把好人员准入关。相关人员应符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须具备的相关条件,且理论考试合格,方可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各辖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母婴保健技术准入权限向考核合格人员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将考核结果录入江苏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委直属医疗机构考试合格人员的发证工作由所在辖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

七、定期考核

1.辖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三基训练考试等规范要求,对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持续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加强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管,提高服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

2.定期考核中要加强母婴保健技术实践技能操作的考核,提升技术服务人员的能力水平,保障母婴安全。

3.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定期考核可由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属地的辖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定期考核由属地的辖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并将考核结果录入江苏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4.严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评定结构,一经发现,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要求,列入当地诚信信息系统。

附件: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资格审批表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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