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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市级部门落实市政府政务诚信建设等系列文件任务分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19-0007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信用办〔2019〕10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9-04-16 公开日期:2019-04-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全面和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信用建设指导思想,强化责任分工和任务落实,我办就文件内容进行了任务分工,请市有关部门根据要求,进一步把贯彻落实市政府信用管理系列文件作为当前和今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任务落实的工作方案和对接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关于印发市级部门落实市政府政务诚信建设等系列文件任务分工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8年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和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这是我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战略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我市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指南,是实现诚信常州和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的重要制度支撑。

为全面和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信用建设指导思想,强化责任分工和任务落实,我办就文件内容进行了任务分工,请市有关部门根据要求,进一步把贯彻落实市政府信用管理系列文件作为当前和今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任务落实的工作方案和对接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1.《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2.《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任务分工及29类重点人群信用建设任务分工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任务分工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江苏省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2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77号),现就各市级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的全过程,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牵头单位: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有关部门)

2、政务公开。多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一网通办”,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1、公务员诚信教育。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深化公务员道德讲堂建设,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文明办、市有关部门)

2、制定我市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归集、公开、交换的目录和标准,明确将组织、纪检监察、公安、人社等部门掌握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有关信用信息予以归集。组织协调市各有关部门推进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市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及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级政府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机制,实现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归集全覆盖和交换共享。(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各有关部门)

3、建立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领域信用档案,并纳入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管理职责分工明确政务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范围,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管理考核、调职晋升、任职考察、评优评奖、表彰奖励、投诉举报等各个环节的信用信息记录,并将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文明办、市人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各有关部门)

4、依法依规逐步公开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行政处罚等政务失信记录。依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依法依规公开被法院判决违法的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裁判文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纪委、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

5、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明确公务员及政府机构的信用信息分类,对于诚信事迹突出并受到表彰奖励的公务员和政府机构予以守信激励。各级部门要根据自身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予以整改,依规取消失信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6、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信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探索扩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容错纠错的关爱机制,鼓励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策落实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政策意见,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进度要求,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强化新旧政策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加强事中事后绩效评价。(牵头单位:市各部门)

2、加强财政资金补助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财政资金补助领域专家评审、公示、稽查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4、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制度,建立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采购人政务诚信管理办法。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对政府采购领域社会关注的重大采购项目,加强信息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对政务失信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严格依法惩戒。(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政务办、市各有关部门)

5、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出台相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方责任人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有关政府失信行为及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6、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健全完善招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加快运用“互联网+招标投标”方式,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系统及服务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和信用评价机制。探索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处理和惩戒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政务办、市各有关部门)

7、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研究出台《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建立政府承诺事项监督、诚信考核、绩效评价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明确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权力限制及职责,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招商引资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保护投资者权益长效机制、守信践诺机制、招商引资考核机制、投诉机制、约谈机制及通报机制等。(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8、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债务领域信用评级、监督公开、风险评估、预警和考核问责机制。强化对各级人民政府任期内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信用办))

9、加强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出台统计领域诚信管理建设制度,强化信息系统建设、信用档案管理和信息交换共享、黑名单认定等工作。健全责任体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领导责任、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和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四、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出台相关制度明确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突出政务诚信考核重点,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2、建立第三方政务诚信建设评价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绩效开展综合监测评价。(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财政局)

五、健全保障措施

加快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制度,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研究,加快出台相关

规章制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司法局)

附件2

《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精神,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提升“信用常州”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联合奖惩体系建设任务分工如下:

一、明确联合奖惩对象和内容

1、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办法由全省统一规定。在省规定出台前,市各有关部门可先行制定具体认定办法。认定办法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办法及其具体认定程序应通过“信用常州”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并及时修改完善。(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2、信用红黑名单认定依据。信用红名单包括辖市区以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组织认定的具有诚实守信行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信用黑名单主要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检验检测、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欠缴税款、抗税、虚开发票、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故意欠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恶意欠薪、骗取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价格违法、统计违法、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非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资质生产经营、虚假广告、违规运输、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传播重大虚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他人,扰乱竞价、拍卖、招投标现场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成交确定书(合同)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严重失信行为;严重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违法建设、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严重失信行为;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终审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统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气象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市政务办等)

3、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审慎认定信用红黑名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征信机构、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可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辅助参考。(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4、严格信用红黑名单认定程序。在红黑名单认定过程中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各领域“红黑名单”交叉比对。(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二、建立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选树推介诚信典型。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诚信之星、诚信标兵、优秀青年志愿者、劳动模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绿色企业、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企业信用管理省级示范和市级示范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筛选推介诚信会员企业。鼓励新闻媒体深入挖掘宣传诚实守信的典型人物、企业和事迹,树立为诚信典型。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示范企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常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团市委、市总工会、市政务办等)

2、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诚实守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推行联合检查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信用办)等,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研究推广我市建筑市场“三合一”综合评标法。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住房租赁等领域对诚信典型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探索建立个人文明信用积分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政务办等)

4、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探索并鼓励对信用记录良好或第三方信用评估等级较高的投标企业,不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面向诚信市场主体开发应用“信易贷”“信易债”“信易批”“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激励守信农村群体的优惠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提供绿色服务通道、减免服务费用等优惠和便利。(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市政务办、市发改委(市信用办)等)

三、建立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市政务办等)

2、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上海铁路常州站、常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等)

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常州市税务局、市总工会等)

6、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全市人口户籍信息为基础,逐步建立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等)

四、实施联合奖惩清单式管理

1、制定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市信用管理部门统筹梳理联合奖惩事项,制定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联合奖惩发起部门、信息共享方式、实施对象、实施措施和实施依据等内容,指导各部门开展联合奖惩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2、实施联合奖惩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实施对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和信用红黑名单的动态管理。退出黑名单主体仍应作为信用重点监测对象。(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五、加大联合奖惩信息化支撑

1、建设联合奖惩系统。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联合奖惩系统,强化联合奖惩系统与各部门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和有效融合。(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2、强化联合奖惩信息归集。及时将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本部门红黑名单推送至市联合奖惩系统,由市推送至上级部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征信机构、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单位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3、推动联合奖惩信息公示和共享。及时将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红黑名单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信用常州”网站公示,并逐级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各有关部门从联合奖惩系统获取红黑名单信息,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并定期反馈联合奖惩实施情况。(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六、构建联合奖惩运行机制

1、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建立覆盖常州市的联合奖惩发起与响应机制。各地各部门逐步将联合奖惩信用信息应用嵌入到业务系统中。推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应用嵌入到“一网通办”事项,实现红黑名单自动弹出,自动启动联合奖惩。(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政务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2、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各地各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规范信用修复流程,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3、建立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和投诉制度。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确保信息安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七、加强组织实施和督查考核

1、加强组织实施。建立有效推进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定联合奖惩信息的分类、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2、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加强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曝光力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文明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3、加强检查考核。市信用管理部门将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作为各部门信用建设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督促和整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附件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江苏省加强江苏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和《常州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168号)文件要求,现就各市级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推进社会各类主体加强对所涉人员的守信遵规教育,引导各地各部门积极举办诚信文化宣传活动,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2、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积极利用网站、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服务平台,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广泛开展“道德讲堂”、“放心消费”创建等诚信主题宣传活动,普及诚信道德规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3、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在各行业各领域积极推介“诚信模范”、“诚信好人”、“诚信之星”和“诚信标兵”等守信个人典型。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牵头单位:市文明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4、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在中小学德育课程中对诚信道德教育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诚信教育月”、“树荣辱观、争德育卡”、“诚信养成教育”等活动。推动全市高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开展高校学生诚信教育主题活动,举办校园诚信主题辩论赛、大学生诚信知识竞赛和诚信典型评选等活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文明办、团市委)

5、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文明办、市有关部门)

二、加快推进个人信用记录建设

1、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实现市人口信息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个人数据库对接和信息共享,加强个人信息数据报送。推动在政务服务等重点领域的实名登记和个人身份信息实时核查服务,稳步推进个人身份信息网上一体化认证、核查和信息服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各有关部门)

2、建立重点领域个人信用记录。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加快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归集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4、建立健全29类重点职业人群个人信用档案,抓好重点职业人群教育,加强工作力量,负责相应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监管。(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具体分工见附表)

5、推动在金融、民政、教育、司法、交通、社保、政务服务、纳税、涉税中介服务、互联网、寄递、通信、水电气等领域的实名登记和个人身份信息实时核查服务,稳步推进个人身份信息网上一体化认证、核查和信息服务,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记录奠定基础。(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常州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委网信办等)

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监管技术手段建设,严格实施网上应用统一身份认证。加大通信市场准入管理,建立互联网企业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审查制度。建设运行好全市快递业安全监管与服务云平台。(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委网信办、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2、加强隐私保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信用告知、诚信约谈、信用承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等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完善投诉办理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四、规范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使用

1、建立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自然人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加强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自然人基础数据库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接与信息交换共享。依法依规推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自然人基础数据库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2、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完善全市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失信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人口信息库等,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

3、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在相关环节中的应用,鼓励应用个人信用查询报告。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建立个人文明信用积分管理机制。推进个人信用信息作为在行业市场准入、保险费率浮动、银行信贷发放的参考依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文明办,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市部门)

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相关部门)

2、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以及在食品药品生产、司法服务、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环境保护、文明交通、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领域严重失信的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政策扶持、考核表彰、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措施。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3、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个人严重失信信息。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六、强化保障措施

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2、强化责任分工落实。将个人诚信建设成效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七、29类重点人群信用建设任务分工

序号

重点人群

牵头单位

1

公务员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管理局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市人社局

3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律师

市司法局

5

教师

市教育局

6

医师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7

执业药师(从业药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食品药品关键岗位从业人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

评估师

市相关单位

10

税务师

常州市税务局

11

注册消防工程师

市应急管理局

12

会计师

市财政局

13

审计师

市审计局

14

统计从业人员

市统计局

15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认证人员

市相关单位

17

金融从业人员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

18

导游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9

寄递人员

市邮政管理局

20

安全评价师

市应急管理局

21

卫生评价师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2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市交通运输局

23

机动车驾驶人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24

环境影响评价及检验监测从业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

25

质量检验检测人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6

专利代理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7

电子商务平台从业人员

市商务局

28

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

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注册人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江苏省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4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和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68号),现就各市级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

1、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身份标识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核实开办网店的单位和个人身份,定期更新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大力推广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建立产品许可官方网站信息链接。加大非法网站整治力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网信办)

2、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引导推动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等制定电子商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规范。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交易双方的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探索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及公开制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3、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支持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

4、加强网络支付管理。强化对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监管,及时处理违规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充分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账款支付中的作用,防范网络欺诈等行为。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推动网络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常州银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5、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构建市快递业安全监管与服务云平台。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探索建立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限制严重违法失信的寄递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平台。(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委网信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海关)

6、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先行赔付”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常州海关、市委网信办)

二、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1、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在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将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海关、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市委网信办等部门)

2、构建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健全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归集电商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以及信用举报、信用奖惩信息。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整合行政机关、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投诉举报等信用信息,实现全市、全省、全国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常州海关、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

3、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价格、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大力推进市内电商企业信用承诺网上公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等部门)

4、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推行商品条形码,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线上留痕监管体系。支持市内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销产品的线上检验检测认证,推广电子报告和证书的应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常州海关)

5、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国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常州海关)

三、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

1、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和公示,监测失信行为信息。在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开通网络失信举报中心,畅通群众举报途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2、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在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指导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3、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切实加强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管工作。发挥电子商务相关协会、商会的作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

1、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网络交易商品抽检力度,对商品质量抽检数据依法进行公开。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在网站首页设立“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信用常州”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窗口。(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委网信办、常州海关、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2、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红名单”制度,推动金融机构对“红名单”企业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常州海关、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等部门)

3、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偷逃税款,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和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常州海关、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网信办、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

五、保障措施

1、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多形式、多渠道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醒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保障自己的权益。积极培育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促进诚信经营。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诚信主题宣传实践活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2、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研究制定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管理、评价等方面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制定电子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相关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我市电子商务地方标准。(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海关、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委网信办)

3、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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