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才办、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升企业技术竞争力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将《常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常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1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0〕8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常办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常州市人社局推荐上报,并经上级批准设立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省创新基地)和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市创新基地)。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常州市人社局负责管理全市工作站和创新基地,主要职责是:
1.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及在站博士后的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全市实际的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2. 负责审核全市企、事业单位申报工作站或创新基地(含基地分站)的设立资格并上报。
3. 负责对全市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4. 负责博士后工作经费的审核以及培训管理人员。
5. 负责开展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辖市、区人社局负责协助常州市人社局开展博士后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配套政策,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申报、考核等工作,指导和协助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设站单位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由一名领导分管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2. 做好博士后的招收进站、联合培养、项目确定、考核奖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博士后的户口迁移、家属工作安排、子女入学等服务工作。
3. 协助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
4. 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
5. 每年向辖市、区人社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三章 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申报
第六条 工作站申报一般每年组织两次,省市创新基地申报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工作站从运行情况良好的创新基地中推荐申报。
第七条 暂未设立工作站、省创新基地的单位,可向常州市人社局申请设立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体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 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 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 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符合常州市十大产业链的高新技术企业,已与高校建立博士后培养长期战略合作的单位可优先设立。
运作良好的市创新基地优先推荐申报省创新基地或工作站。
第八条 申报工作站、省创新实践基地须符合人社部、省人社厅发布的相关申报规定。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向所在辖市、区人社部门提出设站申请,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材料。辖市、区人社部门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市属单位可直接报送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组织评审后择优推荐上报。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和进站
第十条 工作站、省创新基地一般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要高度重视博士后招收和进站工作,避免出现空站。
第十一条 市创新基地与博士、高校博管办三方签订两年以上产学研合作协议后报市人社局批准,即认定为博士后进站。
第十二条 招收对象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工作站引进的博士后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具备承担设站单位提出的科研课题的科研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招收工作由设站单位组织实施,对符合条件的进站博士后,由需联合委托招收的流动站提出招收意见,分别报相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工作站、省创新基地申请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工作站、省创新基地对博士后进站材料进行审核。
1. 设站单位对申请进站博士后材料进行核实初审。
2. 初审合格后,由设站单位联合流动站成立专家小组对其进行面试,主要考查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考查合格后商定具体研究课题。
3. 申请进站博士后根据商定的课题和要求,写出对承担课题的基本理论认识和对核心技术的设想及研究的初步计划。
4. 设站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设站单位、流动站和博士后分别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权利义务、科研课题、工资福利、在站期限、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内容。委托招收的博士后,应符合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5. 博士后进站前需进行体检,体检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或不能进行正常科研工作的,不予接收。
6. 拟被录用进创新基地的博士后,由创新基地联合委托招收的流动站提出招收意见,报省人社厅审批。省人社厅审批同意后书面通知流动站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7. 拟被录用进工作站的博士后,报省人社厅审批。
8. 经全国博管办或省人社厅审批同意进站的博士后,均需报市人社局和所在辖市、区人社局备案。
市创新基地博士后进站审核参考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省人社厅办理博士后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省创新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由联合培养的流动站负责办理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设站单位具体负责。创新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由联合培养的流动站负责管理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后,应由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设站单位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应建立博士后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对博士后的管理和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进站招收、开题审查、中期考核、结题评估、出站考核、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惩等。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本人档案,并报市人社局和所在辖市、区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 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2. 未经批准在外兼职或从事其它工作的;
3. 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4.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的;
5. 未经同意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从事短期合作研究,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者;
6.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7. 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一条 设站单位要成立以博士后合作导师与本单位专家联合组成的博士后专家考核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博士后研究工作,按规定对在站博士后进行定期考核。
1. 开题审查。博士后进站后三个月为课题调研开题阶段,博士后提出调研提纲,对课题的国内外现状、技术水平、可行性及市场前景进行深入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对已定的研究项目方案进行论证,写出开题报告,接受博士后考核小组的审查。
2. 中期考核。一般在博士后进站一年左右进行。主要考核博士后进站一年来所开展的项目研发工作进展情况、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等,形成中期考核书面意见。
3. 结题评估。对完成项目研究的博士后,考核小组应组织专门的结题汇报与答辩会,听取博士后在站期间项目研究情况和成果等方面的汇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和答辩。在此基础上,认真审阅博士后所提交的结题报告及其附件材料,结合项目研发的要求,对其研发工作能力、技术水平、实际效果、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其是否符合结题要求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依据本单位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该基金设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经费资助,资助金额为8-12万(一等)、5-8万(二等),可在“中国博士后”网上进行申报;特别资助是对取得了自主创新研究成果和研究能力表现突出的博士后的资助,资助金额为15-18万元,资助方式为个人申报和逐级推荐。工作站、省创新基地新进展或拟进站且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可申报江苏省卓越博士后计划,资助金额为两年30万元。资助方式为逐级申报,由市人社局择优推荐至省人社厅。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归属和成果转让或开发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协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支持博士后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后进站后可直接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创造性地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较大成绩,可破格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应予退站的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退站处理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市人社局、省人社厅核准备案。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博士后人员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市创新基地博士后在站管理参考上述规定。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6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或课题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和时间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博士后出站须经设站单位同意并报省人社厅审批,同时报市人社局和所在辖市、区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满,提交相应材料,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颁发博士后证书。创新基地委托非本省或军队流动站招收的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创新基地应及时报市人社局和所在辖市、区人社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辖市、区人社局和设站单位应尽力把能力突出、研发成果显著的优秀博士后留在本单位或常州市工作,使其继续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留在设站单位工作的,凭设站单位和本人签订的协议书,报省人社厅或国家人社部办理就业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作站的博士后期满出站及退站,应通过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向设站单位提交个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由设站单位统一到省人社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创新基地博士后在站管理参考上述规定。
第七章
经费资助
第三十四条 工作站、省创新基地引进的博士后在站期间(24个月)每月享受5000元生活补贴;市创新基地引进的博士后在站期间(24个月)每月享受3000元生活补贴。(已在常缴纳社保的人员进站不享受博士后生活补贴)。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后留常工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博士后3万元。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人社局负责对设站单位进行定期考核。通过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博士后招收及与流动站合作情况、博士后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博士后活动情况、后勤保障等五个方面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设站单位奖励5万元;对考核不合格的设站单位予以警示整改,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提请上级撤销。
第三十七条 考核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三十八条 设站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的考核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日常管理、检查、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自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区各承担一半,市直属单位由市财政资金承担。设站单位考核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资金全额承担。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常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常人社发〔2019〕6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委人才办、常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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