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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天宁区全民健身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15-0015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5〕189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5-07-28 公开日期:2015-07-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增强我市体育公共服务水平,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原则同意常州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常州市天宁区全民健身中心建设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市天宁区全民健身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市体育局:

    你局常体发〔2015〕50号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增强我市体育公共服务水平,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原则同意常州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常州市天宁区全民健身中心建设工程。

    二、该项目位于天宁区新堂北路南侧、龙锦路东侧,总建筑面积32000平方米,主要功能为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及相关辅助配套用房。

    三、该项目匡算总投资16000万元,其中前期费用448万元,设计费用291万元,建安工程费用12160万元,配套工程费用1914万元,财务费用445万元,管理费用742万元,资金来源除2015年度市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投资补贴500万元外,其余由专项补助资金及常州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筹解决。

    四、请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常州市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常发改〔2012〕406号文)的要求,抓紧办理规划、环保等各项前期手续,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建安、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报前,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行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六、本项目建议书批复仅作为投资主体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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