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和尼洛替尼胶囊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www.www9599116.com/upfiles/842134318206710/20130624/20130624060954_13251.pdf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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