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环保局,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苏环办〔2016〕27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辖市、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核技术利用单位(由国家、省、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除外)开展自查,督促其按时提交《放射源安全情况自查表》(见附件),并于11月11日17:00前将收齐的自查表电子稿报市局汇总,同时拟定具体检查计划和方案。在实施检查(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5月31日)阶段,按要求对上述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并对自查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于2017年6月2日17:00前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二、由省、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管的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按要求积极开展自查,并于11月11日11:00前将《放射源安全情况自查表》电子稿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联系人:金栋、毛春艳;电话:85682750。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苏环办〔2016〕273号)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 //www.www9599116.com/upfiles/admininfo/20161104/20161104104038_17305.pdf
//www.www9599116.com/upfiles/admininfo/20161104/20161104104121_3973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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