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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67/2014-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水资〔2014〕5号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2014-02-27 公开日期:2014-02-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和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2014年全市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促进水利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现将我局制定的《2014年全市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水利局
2014年2月27日

2014年全市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14年全市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市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法治水利机关、服务型水利机关为目标,以提升水利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为重点,努力在深化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水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健全水行政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等方面取得新成效,为加快推进常州水利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常州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的贯彻执行,使法治政府建设阶段性目标与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任务相衔接,使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与水利现代化建设目标相统一。努力在依法行政的难点、重点方面取得突破,同时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其规格、编制与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2、加强和重视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部门班子成员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依照法定职权行使权力;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3、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和落实学法制度、培训制度。制定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明确培训主体、对象、内容和形式,重点学习行政法规和水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拟任领导职务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探索建立法制机构工作者岗前培训制度。
    二、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对现有的审批事项严格清理,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对审批事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强化工作衔接。建立完善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行政审批听证、论证、征求意见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
    5、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特别是做好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群众关心、媒体关注、涉及民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建设,及时更新本部门的权力信息;做好“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平台涉及本部门信息的沟通、交流与回复。
    6、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健全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与网上审批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审批项目运行机制,构建以人为本、上下联动、管理规范、办事公开、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巩固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成果,努力实现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与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融合、与部门核心业务融合、与行政绩效管理融合,做到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全面推行行政指导,综合运用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信用公示、警示告诫、行政建议等方式,将行政指导贯穿于水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建立完善行政指导的工作规范、程序要求、激励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突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领域,稳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提升制度建设质量
    7、突出规范性文件制定重点。科学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按时完成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听取意见;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经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制定机关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8、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规范性文件每2年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9、改进工作方法。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制度建设的途径和范围,建立健全水利规范性文件制定听证、辩论制度、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完善项目确立、起草等环节的社会参与程序,广泛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意见、专家学者建议。继续探索建立开放式、多元化的制度建设机制,采取委托、合作等形式吸纳更多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参与制度建设。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0、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程序规则,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结合部门实际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1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调研、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示公布等进行具体规范。进一步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实施机制。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建立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公示等制度。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评测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风险评估报告及资料立卷归档。
    12、加强行政决策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完善重大决策落实情况报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与决策效果评估制度,通过民意调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形式,收集分析决策实施相关信息,了解群众满意度和决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建立重大决策事项讨论记录备案制度,讨论意见、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记录在案,作为决策检查和问责依据。建立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决策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问责主体及其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执行权和执行责任相统一。
    五、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13、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治理,严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深入开展水资源、河湖和水利工程保护、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河道采砂执法等行动。
    14、深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和落实水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全面规范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水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一步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完善裁量公开、裁量指导、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会办等制度。开展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和评析研讨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过程中的疑难复杂及共性问题。健全水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推行行政执法证据格式化。进一步完善执法风险评估和防范控制机制,有效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执法效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严格的进、出机制,强化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严格执法行为规范。
    六、强化行政监督
    15、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结率达100%;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95%以上;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办理快捷、反馈及时。
    16、加强内部监督和专门监督。对重大水行政许可、重大水行政处罚等直接关系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进行事前法律审核,防止违法行政发生。对重大水行政处罚或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重大水事案件进行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以信息化推进规范化,开展网上执法事项查看、实时监控、预警纠错、风险防控、监控结果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完善水事案件监督审查制度,开展重大水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七、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17、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完善创新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开辟网上受理平台,为申请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经济的复议申请渠道。建立信访复议联动机制,引导群众通过复议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权。严格依法办案、公正裁决,进一步加大纠错力度,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改进审理方式,推进公开审理,制定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程序规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出席听证制度。
    18、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和推进措施。推进行政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工作情况专项检查和卷宗评查。落实行政调解工作场所、人员和经费。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效率。
    19、加强改进信访工作。建立融“信、访、网、电”为一体、畅通有序的信访渠道,方便群众就地反映诉求,维护信访秩序。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深入基层下访工作,强化领导责任,转变干部作风,促进工作重心下移,及时回应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严肃追究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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