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规定,决定从2017年3月起在全市开展2016年度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1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重点是:企业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订立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通过审查,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全面掌握和了解全市各类企业劳动用工整体情况,进一步扩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覆盖面,提高入库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率、入库用人单位增长率和入库用人单位信息采集率。
二、审查时间
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各辖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排。
三、审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
(十)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五、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程序
201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原则上按《常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的范围进行,此次书面审查采用自查与审查相结合,共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为: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2月下旬,市人社部门将通过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电子屏幕进行公告;并在常州日报、晚报刊登有关信息。期间,还将通过组织用人单位培训学习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二)领取资料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3月1日前,用人单位到用工所在地的辖市(区)劳动监察机构领取《书面审查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并对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审查报告书》。
(三)全面审查实施阶段。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为书面审查阶段,市属用人单位集中送审时间为2017年3月6日至10日,集中送审地点: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北区珠江路168号),辖市、区书面审查集中送审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
六、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劳务派遣(中介)机构许可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3、职工工资发放表(2016年12月份);
4、职工名册;
5、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6、2016年度单位职工已休带薪年休假审批登记表(为单位自制格式);
7、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
七、法律责任
在规定时间内,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参加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加强日常巡查或重点监察,在一年内不得授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的荣誉或者称号。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书面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各辖市(区)按照省、市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方案,明确总体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书面审查工作。有效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协理员的积极作用,确保书面审查工作按时有序开展。
(二)强化指导服务,进一步扩大书面审查覆盖面。各地要将书面审查与网格化管理、举报投诉平台建设、数据采集等工作结合起来,“上门”与“请进门”多种书审方式灵活运用,积极采取预约书审的形式,缩短参审用人单位办理时间,切实改进服务、加强指导。特别是加强对突发事件较易发生的光伏、服装加工、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2016年度有举报投诉案件等重点企业指导服务,主动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进一步扩大书面审查覆盖面,提升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书面审查工作效能。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改进全省人社系统企业年审工作增强市场活力的意见》(苏人社发〔2017〕16号)文件要求创新年审方式,各辖市(区)要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纳入人社部门“一个窗口”集中受理,同时各辖市(区)要把书面审查与服务指导结合起来,采取各种方式为用人单位参审提供便捷的服务,指导参审单位填报书面审查资料,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如有条件的地区应开辟网上申报渠道、现场填写;可采取预约时间书面审查的方式,特别是对包含多家子公司的集团性质的用人单位,可预约时间集中办理书面审查;对手续不全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办事人。
(四)落实工作责任,保证书面审查工作质量。各辖市(区)书面审查人员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保障数据资料。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用人单位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应指导其自行纠正,逾期未纠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及时立案处理。对拒不参加书面审查、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充分利用“两网化”建设成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水平。各辖市(区)要把书面审查与网格化管理、数据采集工作结合起来,在书面审查的同时,对网格内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信息数据和该单位职工劳动保障信息进行采集、维护。各辖市(区)应严格要求审查人员细致、准确地输入有关数据,并对审查数据进行认真复核,确保数据的全面和准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统一印制《书面审查数据项》。使用自行开发信息系统的辖市应根据统一的数据项对系统进行相应修改,并提取上传数据,由市汇总上传。
(六)认真分析汇总,按时上报数据。各辖市(区)请于2017年6月6日前将本地区书面审查数据和书面审查分析报告报至市劳动监察支队。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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