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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动态调整、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动态调整以及事项目录的编制、更新、信息公开等工作。
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和监察、政府法制、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事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事项目录进行管理,未纳入事项目录管理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条 属于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限、我市只收件和初步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纳入事项目录管理。
第七条 事项目录实行年度版本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修订一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在本市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随事项目录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事项目录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取消或者调整: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者修改的;
(二)依法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应当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拟取消或者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应当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依据生效、废止或者修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因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调整实施机关的,应当自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拟取消或者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编码、实施机关、审批依据、审批程序等要素和内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机关。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予以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将相关材料退回报送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自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者调整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实施机关应当自行政审批事项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等政务公开信息平台上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纳入集中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过程监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对行政审批事项总体情况进行自评估,每年年底前将事项的运行、中介机构服务、监管、社会评价以及取消或者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等,报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汇总分析后提交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定期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和评估结果,取消或者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或者取消、调整等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
实施机关和机构编制、监察、政府法制、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畅通渠道,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取消或者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辖市(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1月24日颁发的《常州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常政办发〔2006〕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