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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常行复第129号
索 引 号:014109613/2022-0014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2-12-19 公开日期:2022-12-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常行复第129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常行复第129号

申请人:赵某珍,女

被申请人:溧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赵某珍不服被申请人溧阳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的《溧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溧征地补字〔2021〕3号),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2月13日,本机关依法受理。2021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听证。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22年1月27日,本机关决定延期作出复议决定,并依法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告知。2022年2月10月,本机关召开听证会。因申请人就案涉征地批文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江苏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2月15日受理,案号:(2022)苏01行初49号,而本案的审理需要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2022年3月2日,本机关决定中止审理并依法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告知。2022年12月15日,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溧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溧征地补字〔2021〕3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毛尖村鲫鱼塘村12-1号拥有合法房屋一处,系其于2005年在老宅基地上所建,现其案涉房屋因拟征收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是对其补偿金额太低,补偿不公平,不能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故一直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于是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了(溧征地补字〔2021〕3号)《溧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补偿决定书有多处不合理之处。首先,按照决定中所称涉案土地于2019年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故涉案被征收房屋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补偿决定当中货币补偿计算方法有违上述规定,而且也不能体现申请人是否选择了货币安置,政府是否有提供房源选择。其次,评估公司的选择问题上也未征求申请人的同意,评估程序不合法,而且申请人在2021年5月31日对该评估报告也提出了《复核评估申请》,但是至今未予回应,径直依据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宅基地用地许可证(NO. 015993);2.溧征地补字〔2021〕3号《溧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3.《鲫鱼塘村12-1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复核评估申请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四十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申请人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属地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2019年5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9年第1批次(16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5019号),批准征收溧阳市天目湖镇毛尖村等集体土地。2019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发布〔2019〕第17号征收土地方案并在被征地范围内张贴公示。2019年5月29日,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溧自然征补告〔2019〕第1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在被征地范围内张贴征求意见。在公告期内未收到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提出的异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公告实施方案并于2019年6月24日在被征地范围内张贴公示。经溧阳市天目湖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证明,用于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村和新华村征地房屋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2020年12月3日,溧阳市天目湖镇人民政府发布通知,暂停办理被征收范围内的非正常户籍迁移、建房审批等审批手续,防止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发生。2021年3月5日,案涉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单位溧阳市天目湖镇人民政府公布《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案涉地块张贴公示,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4月6日,溧阳市天目湖镇人民政府对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并公告张贴。2021年4月6日,天目湖镇人民政府对案涉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作出评估并制定了风险防范方案。2021年4月27日,《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被申请人审批通过。2021年4月28日,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和溧阳市天目湖镇人民政府公告实施该方案并在案涉地块张贴公示。溧阳市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村12-1号房屋位于征地补偿安置范围内,经查询,案涉房屋为赵某珍申请建造,户口登记有赵某珍1人。征收协商过程中,赵某珍委托其儿媳曹某全权办理房屋征收的一切事务。经南京锦图测绘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实地测绘,案涉房屋的总面积为595.66m²。另经江苏新大陆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现场查勘及测算,房屋评估价值677372元,评估报告于2021年5月24日送达代理人曹某手中。因曹某申请对评估内容进行复核,江苏新大陆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复核评估后作出复核评估报告,并于2021年7月30日送达给代理人曹某。征收期间,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多次与曹某进行协商,但未能就案涉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征收工作人员提供了两种方案供其选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作出选择。2021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根据协商情况对申请人作出了溧征地补字〔2021〕3号《溧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的案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决定书依法送达给了代理人曹某。综上,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制作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9年第1批次(16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5019号)及勘测定界图;2.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第17号)及公告照片;3.《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溧自然征补告〔2019〕第17号)及公告照片;4.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呈报表、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实施《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公告照片;5.溧阳市天目湖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出具的鲫鱼塘村等自然村项目补偿资金的说明;6.关于天目湖镇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函;7.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前期调查汇总表、关于公布《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询意见的公告及公告照片;8.关于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的说明及公告照片;9.《天目湖镇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地块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0.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呈报审批表;11.关于公告实施《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及公告照片;12.户籍证明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表;13.建房许可证明;14.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15.房屋测绘报告;16.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17.房屋征收复核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18.谈话笔录;19.《关于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赵某珍户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书》及送达回证;20.溧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溧征地补字〔2021〕3号)及送达回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30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溧阳市南渡镇旧县村,上兴镇分界村、瓦屋山林场曹山工区,社渚镇金山村、社渚村、宜巷村,天目湖镇茶亭村、古县村、毛尖村等45.6332公顷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申请人房屋位于该批次毛尖村征收土地范围内。2019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发布《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第17号),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用地单位、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补偿登记等事项,该公告于同日在毛尖村委公示栏进行公示。2019年5月29日,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溧自然征补告〔2019〕第17号),公告内容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用土地位置、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明细表、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以及书面反馈意见等事项,该公告于同日在毛尖村委公示栏进行公示。2019年6月14日,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呈报表》,并于2019年6月20日经被申请人批准。2019年6月24日,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实施〈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该公告与经被申请人同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于同日在毛尖村委公示栏进行公示。2020年12月3日,天目湖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暂停办理部分行政村所属自然村范围内非正常户籍迁移、建房审批、营业执照核发等事项的通知》。2021年3月5日,溧阳市天目湖镇制定《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部分地块房屋调查登记汇总公布表》及《关于公布〈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该公布表和征求意见稿于同日在申请人房屋围栏外及王某平、王某生房屋围墙外予以公示。2021年3月12日,溧阳市天目湖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出具内容为“溧阳市天目湖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天目湖支行,账号3204812501211000000442,现有可使用资金65809477.53元,其中600万元用于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村和新华村征地房屋补偿资金”的《说明》,并附具了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目湖支行交易明细查询清单予以证明。2021年4月1日,申请人委托曹某代理案涉房屋(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村12-1号)的房屋拆迁一切事务。2021年4月6日,天目湖镇人民政府制作《关于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的说明》,该说明于同日在申请人房屋围栏外及王某平、王某生房屋围墙外予以公示。2021年4月6日,天目湖镇人民政府制定《天目湖镇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地块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告认为“本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较小。据此该项目可准予实施”。2021年4月6日,天目湖镇人民政府制定《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呈报审批表》并于2021年4月27日经被申请人批准。2021年4月30日,天目湖镇人民政府将经被申请人批准后的《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在申请人房屋围栏外及王某平、王某生房屋围墙外予以公示。受天目湖镇人民政府委托,2021年5月12日,受天目湖镇人民政府委托,南京锦图测绘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测绘,测得房屋总面积为595.66平方米。受天目湖镇人民政府委托,2021年5月24日,江苏新大陆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公告发布时间2019年6月24日为评估时点,对申请人房屋的进行评估,估算价值为677372元,江苏新大陆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制作了新大陆溧〔2019〕鲫鱼塘村F005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并于同日向曹某送达。2021年5月31日,曹某通过微信方式向评估公司提交《鲫鱼塘村12-1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复核评估申请》,根据曹某申请,江苏新大陆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重新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并制作了新大陆溧〔2019〕鲫鱼塘村F005号《房屋征收复核评估报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曹某送达。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30日,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多次与曹某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8月3日,天目湖镇人民政府制定《关于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赵某珍户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书》,要求申请人户在收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书之日起15日内到毛尖村征收项目部签约并腾空房屋交出土地,该方案书于2021年8月7日向曹某送达。因在规定期间内未达成协议,2021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溧征地补字〔2021〕3号《溧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该决定书提供了货币补偿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期房)两种补偿方案供申请人选择,其中货币补偿安置内容为:1.房屋作价款:746316元(含装修及附属设施)。2.一次性货币补偿款:7000元/㎡×100㎡+(595.66-100)㎡×5350元/㎡=3351781元;3.搬家补助费:600元/次×2次×1户=1200元;4.临时安置补助费:6元/㎡×595.66㎡×3个月=10722元;5.有线电视补贴:11元/㎡×595.66㎡=6552元;6.空调、太阳能等移机费,树木砍伐等补助费按实结算。合计:4116571元。房屋产权调换(期房)内容为:1.安置房源为永安西苑:2幢2单元102室(约121.32㎡)、2幢2单元302室(约121.32㎡)、2幢1单元101室(约121.32㎡),2幢1单元201室(约121.32㎡),2幢1单元301室(约121.32㎡),上述房屋均为期房,安置房总面积约606.6㎡,安置房总价格1348387元(最终按实结算)2.被征地房屋补偿金额:(1)房屋作价款:746316元(含装修及附属设施)。(2)搬家补助费:600元/次×2次×1户=1200元;(3)有线电视补贴:11元/㎡×595.66㎡=6552元;(4)空调、太阳能等移机费,树木砍伐等补助费按实结算。(5)规费缴纳按照《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合计:754068元。3.实物安置房屋价格1348387元与被征地房屋补偿价格754068元的差价594319元(不包括代办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赵某珍支付,调换的房屋产权归赵某珍所有。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在协商过程中表达的意愿,确定了货币补偿方式,决定由实施单位对被征地人赵某珍所有的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村12-1号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向赵某珍支付货币补偿款4116571元,空调、太阳能等移机费,树木砍伐等补助费按实结算给被征地人赵某珍,被征地人赵某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从上述被征收房屋内搬出并交与实施单位拆除。该决定书于2021年10月16日向曹某送达。

另查明,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溧阳市全市市域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江苏新大陆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的新大陆溧〔2019〕鲫鱼塘村F005号《房屋征收复核评估报告》中落款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中“五月二十四日”系笔误,实为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再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就案涉征地批文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苏01行初49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行终657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9年第1批次(16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5019号)及勘测定界图;2.溧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第17号)及公告照片;3.《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溧自然征补告〔2019〕第17号)及公告照片;4.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呈报表、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实施《溧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公告照片;5.溧阳市天目湖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出具的鲫鱼塘村等自然村项目补偿资金的说明;6.关于天目湖镇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函;7.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前期调查汇总表、关于公布《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询意见的公告及公告照片;8.关于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的说明及公告照片;9.《天目湖镇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地块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0.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呈报审批表;11.关于公告实施《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及公告照片;12.户籍证明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表;13.建房许可证明;14.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15.房屋测绘报告;16.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17.房屋征收复核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18.谈话笔录;19.《关于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赵某珍户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书》及送达回证;20.溧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溧征地补字〔2021〕3号)及送达回证。21.《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09〕23号);22.宅基地用地许可证(NO.015993);23.江苏新大陆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4.2022年2月10日《听证笔录》;25.〔2021〕苏行复第296号《江苏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6.(2022)苏01行初49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行终657号《行政判决书》。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职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据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合法、适当,适用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依法提供安置房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安置……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的面积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依法确定的原宅基地面积超过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积的,应当对超过的部分给予合理补偿。提供安置房补偿的,安置房的面积不得少于依法确定的原房屋面积。采用货币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房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 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确定了案涉房屋的安置人口和补偿面积,根据《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村等自然村征地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关于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赵某珍户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书》及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案涉房屋评估金额,根据申请人在协商中表达的意愿确定了货币安置方式;按实结算给申请人空调、太阳能等移机费和临时安置费。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给予了申请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能够充分的保障申请人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三、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补偿决定前邀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测绘和评估,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征询了被征收人的意见;向申请人送达了案涉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其对补偿方式有选择权;在签约期限内多次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被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后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溧阳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1.申请人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其房屋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本机关认为,该司法解释明确适用前提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从本案看,申请人并无承包地在征地范围内,案涉补偿工作就是针对申请人房屋进行的,该房屋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时便已纳入补偿范围,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因此并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2.申请人认为评估公司的选择未征求申请人意见,评估程序不合法。本机关认为,对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评估公司选择并无法律规定需要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3.申请人认为其对评估报告提出《复核评估申请》,未得到回应。本机关认为,从本案调查情况看,江苏新大陆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申请人以微信形式于2021年5月31日提交的复核评估申请后,已重新开展评估工作,对申请人要求复核的事项进行了复核,调整了评估项目和评估价格,制作了《房屋征收复核评估报告》并于2021年7月30日向申请人送达,已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意见》中提出被申请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省政府应当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因此案涉决定书存在瑕疵,影响决定书效力和合法性。本机关认为,由于申请人针对案涉征地批文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被省政府驳回,且申请人对江苏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不服的提出的行政诉讼已经两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目前并无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否定案涉征地批文效力,因此该观点并无事实依据。5.《代理意见》认为评估时点有误问题,本机关认为,因本次征地房屋补偿并不适用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此并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调整评估时点的规定,且《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和《房屋征收复核评估报告》中“房屋征收评估分析计算表”内“房屋搬征收评估”计算公式已明确“房屋评估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层高修正系数×结构修正系数×成新率”,因此,评估时点并不对房屋评估价产生影响。6.《代理意见》认为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已达10000,补偿安置方案中评估市场价8000不合理,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依据证明案涉房屋所在溧阳市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村周边房屋相关价格,因此该观点并无事实依据;7.《代理意见》认为“即使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市场价、建安价、定销价进行计算,亦与涉案《决定书》中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款金额不等”,本机关认为,从公示的《天目湖镇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以及送达申请人的《关于毛尖村委鲫鱼塘等自然村地块赵某珍户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书》相关内容可知,市场价、建安价、定销价等对应的是统一安置方式的计算方法,而一次性货币补偿另有计算方法,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采用的正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的溧征地补字《溧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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