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失业保险降低费率执行时间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二、全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
三、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抓紧制定本统筹区年度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请点击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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