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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9年工作报告
索 引 号:014109824/2010-0001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国土局
生成日期:2010-01-14 公开日期:2010-01-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9年工作报告

   2009年,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依法公开政务内容,进一步规范常州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政策、政务信息。现就2009年度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条例》要求,2009年我局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完善工作机构,落实和制定相关制度、配套措施,加强《条例》学习、培训工作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工作机构建设

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副组长,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并专门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集中推进和日常管理工作,实现了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

(二)落实和制定相关制度、配套措施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先后多次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中央、省市有关信息公开的文件和会议精神,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制定了《常州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常州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常州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常州市国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常州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常州市国土局关于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的办理程序,完善政府信息的审核机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考核评议措施。

(三)认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结合工作实际,编制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它涵盖了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申请公开的格式表格和申请公开办理流程,监督方式及程序等内容。正常编写公开目录,按照编制目的和入编范围的要求,定期对应该公开的文件进行清理,准确填写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和公开日期等目录数据项,制成公开目录,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四) 加强学习、培训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

2009年,我局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全局信息联络员学习《条例》和相关制度,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截止2009年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情况。截至2009年底,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51条,全文电子化达100%。

2、重点公开内容。我们在本部门网站上主动公布了机构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能;公布了国土资源管理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规章、管理制度、工作动态、工作文件、年度工作总结、应急监察;公布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依据、法定申请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申请材料目录、服务电话;公布了公众举报投诉电话等等。严格按有关文件的要求,公开发布信息的索引号、分类等属性的编制规范。我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过程中,坚持做到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严格依法行政。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我局2008—2009年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48件,处理办结率达100%。申请政务公开信息的重点主要是在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划拨批准文件等,占到申请总体公开政务信息的90%以上。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建议

(一)要严格贯彻保密规定,着力规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贯彻此条文精神,政府信息公开受理行政机关应责令原业务承办部门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专业性密级审查,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指定专门部门实施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受理部门无力甄别所要公开信息材料其密级的,应由局办公室牵头统一送交原行政机关原业务承办部门鉴定后,按原机关原业务承办部门书面核定公开范围进行公开。对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在有必要时还请第三方对诸如商业机密类的材料作出专业鉴定,以防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经意地发生失泄密事件,损害到他方利益。

(二)要明细信息公开条件,着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操作流程

首先,一定要明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条件与要件。一是申请人要提供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是申请人应当说明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动机与目的;三是申请人要提供本人与所涉及的公开信息内容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四是申请人所提要求过于抽象或范围过于宽泛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部门有权责成申请人对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范围作出明确而具体、详实而可查的内容描述。这样做既利于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又利于做好保密工作和维护第三方权益。其次,一定要明细政府信息公开所涉及内容的法律时限与范围问题,在规定时限和范围内经审批后的政府信息方可对外公开。第三,一定要明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各部门所应承担的职责。完成一个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往往有时需几个行政机关(或几个业务部门)的通力协作才能完成,牵头实施单位要主动理顺关系,明确分工,分清责任,避免产生拖拉,推诿、扯皮现象,主次结合,统分结合,全面抓好终端落实。

(三)要构建信息交流平台,着力健全信息公开与信访工作协作机制

信访工作与政府信息公开都是广大群众发表个人诉求和意愿的渠道,都是政府机关部门依法行政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途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独立却又互为补充。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做到分工不分家,合力处理群众诉求,以求相得益彰。一是要建立并执行日常信息交流制度。局机关每周汇总交流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情况,局办公室牵头职能处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深入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特点、申请内容类型,申请目的趋向等,并制订相应的对策与措施,有利于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有利于多方面掌握申请人方面的相关信息,尽力防止其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获取资料信息的同时又在进行信访或复议乃至诉讼。二是建立并执行部门联合协作制度。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承办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主动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切实掌握面上情况。遇有老访户、缠访户等棘手人物假借政府信息公开之由获取相关材料时,多部门可以联合并处共同遏制其违法行为。如已知申请人在信访三级程序中已获取了相关信访问题证明材料的,工作人员可以拒绝再为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另外,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公开政府信息。”实际工作中,可以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的公共查阅室和资料索取点与信访接待场所结合起来用,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协同做好政府信息的公开与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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