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详见附件1)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详见附件2)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调查过程质量控制,提高调查工作质量,我局即日起对常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以下情形的地块的初步调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地块100%检查:1.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或者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地块,或者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2.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或者规划用途不明确的地块。
(二)社会舆情重点关注的地块100%检查。
(三)除以上情形外的地块抽查10%以上,其中,对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数量较多、调查报告评审一次性通过率较低、当年出现过监督检查改正复核不通过、采样复测表明调查报告结果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二、组织实施
(一)督促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地块土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按规定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告知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按要求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须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咨询监督检查工作流程。
(二)报送采样分析工作计划
开展初步调查的地块,在开展采样分析工作前,土地使用权人或报告编制单位需提前10个工作日将地块的基础信息(详见附件3)和采样分析工作计划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确定监督检查地块清单
收到采样分析计划后,由市生态环境局视地块情况,结合以上列入监督检查对象的原则,明确是否纳入监督检查地块清单。
(四)创建土地使用权人账号工作
对纳入监督检查地块清单的地块,由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创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账号,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互联网登录,访问路径为“首页-土壤调查质控系统”。地块初步调查的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通过系统进行调阅和管理,计划制定单位用户(编制单位)、现场采样小组用户(采样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用户(检测单位)等账号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控系统与APP使用说明》(详见附件4)创建。
(五)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对纳入监督检查地块清单的地块,由市生态环境局通知相关土地使用权人或调查报告编制单位,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按要求对地块初步调查的采样分析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纳入监督检查地块清单的地块,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和《质量控制技术规定》中的相关要求组织不少于2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开展检查,重点检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中的采样方案(包括布点位置、采样深度设置、检测项目设置等)的科学合理性。检查后填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意见单(《监督检查工作指南》中的附1),并将结果通过市级质控单位用户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同步反馈编制单位。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现场采样前完成。
编制单位在收到意见单后,组织改正,填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改正回复单(《监督检查工作指南》中的附2),并将改正回复单、改正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修改后的采样方案等材料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复核后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上反馈意见。
四、结果运用
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的监督检查结果、问题改正及复核情况等作为判断调查报告质量的重要依据,作为报告评审时的重要参考。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不予通过评审。
五、其他事项
常州市范围内相关地块的监督检查工作事项和相关问题,各相关单位可向市生态环境局联系咨询。相关联系方式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钟立,联系电话:0519-85682747。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地块基本情况表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控系统与APP使用说明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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