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用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公用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行为,增强经营者合法经营意识,切实保护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目标,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集中整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面开展公用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二、整治内容
公用企业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各单位要加大对公用企业的监管力度,出现以下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示:
(一)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
1.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
2.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3.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电、气)费用、强行收取用户“用水(电、气)押金”、“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水(电、气)费”的最低额;
4.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
5.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或被指定的经营者的滥收费用行为。
(二)公共交通企业
1.用户初次申领公交IC卡时,公交公司收取或变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
2.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在办理公交IC卡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或滥收费用。
(三)殡葬行业企业
1.强制死者家属购买其销售的骨灰盒、祭奠用品,否则不提供殡葬服务或保存骨灰等延伸服务;
2、在殡葬费用中直接计入骨灰盒、祭奠品等的费用,滥收死者家属费用;
3、强制或变相强制死者家属接受其他收费祭奠服务。
(四)其他公用企业
其他公用企业涉嫌有上述类似违法行为的,一并纳入规范整治。
所有公用企业均不得出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损害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消费者日常生活的行为;不得出现滥用公用企业优势地位,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现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自2016年4月开始,到10月31日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底前)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的公用企业在市场竞争行为方面组织力量进行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增强专项整治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查处警示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在摸底排查、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依法严肃查处损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在查处的同时,要向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提出行政建议,积极促进相关行业建立健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机制,以强化公用企业的公平竞争意识、从源头上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动期间,如发现公用企业涉嫌限制竞争行为的,报市工商局立案查处;如公用企业涉嫌垄断行为,需省局统一向总局申请授权立案的,于5月20日前上报有关资料。
市局将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有关查处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对重大案件予以督办,并适时通报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三)梳理总结阶段:(10月1日至31日)各局要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立案调查情况、结案情况(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行政建议情况、工作特点特色、下一步工作思路等内容进行汇总,撰写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巩固行动成果,为实现对公用企业经营行为的长效监管提供实践经验。
每月15日前将《2016年度集中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案源线索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市局公平交易处。
6月20日前书面上报供水企业专项整治材料。
10月25日前书面上报整个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向社会提供基础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公用产品或公用服务的收费事关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也关系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供给侧改革有关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作为落实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宽进严管的重要措施,作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主要抓手,切实提高对公用企业经营行为监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单位要争取通过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违法行为的认知程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各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积极争取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适时曝光一些具有震慑和警示作用的案件,在全社会营造整顿规范公用企业竞争秩序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狠抓公用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落实,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梳理排查违法行为线索,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查处,实施精准打击、重点突破。同时要加强对查处的典型案件的总结和推广。要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行政建议、责令整改等措施,帮助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促进公用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内外联动,提升效能
行动期间,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机制,主动加强与纪检部门、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络,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同时要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宣传发动群众,协助排查案源线索,共同做好集中整治工作。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4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